在司法方面,大量的税收单行条例横行国内,税收一直坚持宏观调控,财政一直坚持收支平衡政策,并且财政经常为四大银行买单,国家投资缺乏应有的制约与公平。国家经济目标不是充分就业,而是预定比例的经济增长,并且每隔三四年就来一次大的调控,以迫使大量企业破产的方式压制经济增长,让经济增长的速度符合预定计划,不仅严重违背国际惯例,而且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所有的怪事也是一个理由:为了社会利益。
(三)改变思维模式,放弃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的提法来源于对立的、求异的思维方式。社会本位论者将个人与国家对立起来,先是鼓吹市场失灵,接着又鼓吹政府失灵,在把个人、政府都否定掉以后,再搬出第三条道路,似乎这样一条道路就是一条创新的阳光大道,值得全社会拼了老命去尝试。
走第三条道路的人遵循的是一种求异的思维方式,在他们看来,只有自己异于常人,独树一帜,才能获得社会的关注而拥有相应的地位。经济法基础理论花费了几十年时间论证自己异于民法的特征,并不是真的要搞一个怪胎,而只是想让经济法获得民法乃至其他法的尊重与承认。而事实上,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方式恰恰应该是求同。经济法如果早一点承认法学界的公理,承认人本位,以法律保护人权、扩张人权的共同使命为使命,恐怕早就已经获得了法学界的认同与尊重。如果总是标新立异,即使人家尊重你的独立性,也只不过是“一个独立的怪物”。经济法走第三条道路,推崇社会本位,就是标新立异,自然也就摆脱不了“法学怪胎”之印象。
(四)紧跟时势,尽快以“人本位”终结“社会本位”
经济法理论研究一直有紧跟国家政策与党的号召的优良政治传统,社会本位就是紧跟国家干预与宏观调控政策的产物。然而今天,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已经从计划体制下的国家干预与宏观调控,转移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上来了。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经济法还提社会本位,就有脱离传统,违背国家大政方针之嫌。因此,我们应该勇敢面对社会本位对经济法的严重伤害,紧跟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反映最广大人民的迫切需求,及早以“人本位”终结“社会本位”的提法。
【注释】 作者通讯地址:中南大学法学院邮编:410083 电话:0731-8830839;13319589895;http://www.tbwq.com; E-mail: hnjb88@sohu.com .
【参考文献】单邦来:《社会本位——经济法本位的再认识》,《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 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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