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共通原理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性之分析
通说认为,证据共通原理适用于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然而,在共同诉讼中,除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外,共同诉讼人之间是否适用证据共通原理?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判决必须对本案诉讼标的和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合一做出而不得分别做出;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国外的做法),或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我国的做法),则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效;对方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所为的诉讼行为,通常情况下其效力及于全体。据此,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所提出的证据,有利于共同诉讼人的或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则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效;对方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所提出的证据,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也发生效力,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共通原理当然适用于必要共同诉讼。
问题是,证据共通原理能否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对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判例和学说存在着不同见解。下文以日本为例予以说明。在日本,主要有三种观点:
(1)肯定说。持此种观点者认为,事实的真或伪必居其一,即对同一事实既不能认定为真实又认定为虚假,法官对同一事实必须依自由心证做出统一认定,因而作为心证基础的证据必然具有共通性。因此,在普通共同诉讼的场合,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证据,以其内容影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为限,即便其他共同诉讼人不援用,也不妨作为其他共同诉讼人判断的资料。
(2)援用说。该说认为,无论从共同诉讼人独立原则还是从证据提出的诉讼行为性质来看,在理论上若其他共同诉讼人未援用,则原则上不能作为其他共同诉讼人事实认定的资料。该说以司法实务为证。在诉讼实务中,法院往往实施阐明行为来征询其他共同诉讼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是否援用,若表示不援用的则不能作为其他共同诉讼人事实认定的资料。
(3)否定说。该说认为,证据共通原理的意义,是在对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提出的证据,因自由心证的结果具有使提出者或相对方受利的反射作用,与关于多数当事人或者多数请求在事实上心证共通形成的情形无关。在多数当事人或者多数请求的情形中,尽管在由一个证据而使心证共通形成的意义上,可以说是证据的共通性,但是称之为证据共通原理,已非该原理本来的含义。因此,该说否认通常意义上的证据共通原理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
普通共同诉讼是数诉的合并,数诉请求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较弱,各诉的当事人之间彼此独立。在同一个诉中,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可以适用证据共通原理来认定事实。但是,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由于合并的数诉之间相互独立,所以在各诉之间或者在各诉的当事人之间,可否适用证据共通原理,则易产生异议。再者,由于辩论主义仅适用于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以本诉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于他诉的当事人而言,已经超出了辩论主义适用范围,法院不能依据该证据按照辩论主义来认定他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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