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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共通原理及其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适用

  2.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普通共同诉讼
  例如,甲乙二人一同出外旅游,一并住入某大酒店。二人一起在房间里聊天时,房间的天花板突然掉下来,把二人砸伤。甲乙以该酒店为被告提起共同诉讼。对于甲乙二人是否因天花板落下而受伤,就甲乙二人而言法院应当做出同一认定。假设诉讼中甲提出了其人身损害是天花板落下砸伤的证据,乙未作其他表示的情况下,应有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
  总之,证据共通原理之所以能够而且应当在普通共同诉讼中适用,从客观因素上考察,是源于数诉的案件事实是同一的或者存在着共通。正是由于存在着同一或者共通的案件事实,才需要法官依据自由心证予以统一认定,否则会产生矛盾裁判、危及诉讼公正。因此,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在数诉的案件事实是同一的或者存在着共通的情形中,才有适用证据共通原理的可能和必要。
  (二)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程序保障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在数诉的案件事实是同一的或者存在着共通的情形中,适用证据共通原理所产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即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程序保障问题。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提出的证据,直接被视为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提出,法院得依据该证据来认定同一或共通的事实。但是,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数个独立之诉的合并,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益往往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共同诉讼人间对事实和证据有不同的主张或看法。因此,在程序上应当允许其他共同诉讼人有权对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提出异议。换言之,对于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证据,因证据共通原理影响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部分,应当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异议权的行使。
  关于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程序保障问题,存在两种学说:(1)认为此时应当成立三面诉讼关系;(2)认为共同诉讼判决效力不及于共同诉讼人之间,因而并非三面诉讼,其他共同诉讼人只能以准对立当事人的身份实施诉讼行为,例如允许其提出其他证据加以争执或者对证人为反对询问等。 其实,学说间的差异反映的是对此种情形下诉讼结构的理解不同,就给予其他共同诉讼人程序保障方面并无实质的区别。
  总之,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于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提出的证据,必须给予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异议的机会,若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合理的,法院才能在适用证据共通原理。否则,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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