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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共通原理及其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适用

  普通共同诉讼只是数诉的合并,各诉之间的关联性很弱,所以与必要共同诉讼不同,在适用证据共通原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若被合并的数诉之间存在着同一事实或共通事实的,则有必要适用证据共通原理。同时,基于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程序保障的考虑,应当赋予其他共同诉讼人对证据共通原理的适用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于以上内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明文规定,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我们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一款: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证据,如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反对的,可作为共同诉讼人共同的证据。
  
【注释】  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机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证据。但是,笔者认为,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并非是涉及公益事项,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由法院依职权探知真相却是不合理的。
事实和证据共通原理,可避免就同一事实和证据反复调查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诉讼浪费。这也是适用证据共通原理的一个根据。
(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33页。
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上)》(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461页。
关于证据调查程序开始之后至终了之前,应否允许撤回证据,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仍可以任意撤回,否则与辩论主义不符(参见张学尧著:《中国民事诉讼法论》,1970年修订初版,第299页);二是主张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可撤回(参见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34页;骆永家著:《民事诉讼法I》,1976年版,第179页)。
姚瑞光著:《民事诉讼法论》,台湾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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