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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视野

  (2)不同产业
  不同产业也应有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也取决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状况。例如,对于计算机软件,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还是采用专利法保护模式,就取决于国家的计算机软件产业政策及软件业的发展现状。其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此类似。总体而言,产业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就会有所不同,旨在促进本国民族产业的良好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一旦确立下来,如何判断其合适性?我认为,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有利于促进知识创新,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因此,是否符合上述4个“有利于”就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合适的判断标准。
  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间跨度在50年以上。在这期间,我国定能获得巨大的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充分考虑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只有在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制定出来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才切实可行,才符合国家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过高或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都是欠妥的,个中原因前文已有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国家的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将知识产权保护定位在合理的水平上[3]。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持动态变化的意图,因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现在还不能准确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何时改变及如何改变,但应为这些改变留出足够的空间。因此,依笔者之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针对不同的行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应体现出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满足不同行业的不同需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要和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落后于或者超出某一历史阶段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和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不能不适当地缩小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也不能不适当地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4]。对于这一点,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当中,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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