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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评高丽娅诉四公里小学返还教案纠纷抗诉案

  (二)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该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已有相当细致的规定。按此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高丽娅编写创作教案虽然利用了校方提供的教材、教学大纲、空白教案本、墨水等物质条件,但这些东西显然不能理解为校方为高丽娅编写教案提供了主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且校方对高丽娅所编写教案质量之优劣、是否涉嫌剽窃抄袭等也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在法律法规对于教案并无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教案也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高丽娅所编写的教案无疑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职务作品,高丽娅对于其所编写教案应享有完整的、不可侵犯的著作权,其所在单位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仅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三)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十种行为,但唯独没有规定导致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灭失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因此有位法学专家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中论及此案时曾声称,即使高丽娅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其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被校方毁失,虽致使高丽娅无法再行使其对于教案的著作权,校方的毁失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因为一方面要怪高丽娅怠于行使其著作权,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并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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