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现代视野中的中国法治》,第27页。 苏力:《现代视野中的中国法治》,第25页。 徐忠明:《解决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况这一点尚不尽然,绝对有可能反倒是因为距离太近,或者深陷其中,而“不识庐山真面目”,尤其是拘泥于国情的细枝末节的时候,忽略了中国的大困难、大问题,当今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中国各地的地区差异等。 黄文艺:《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深思》。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深思》,第133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自序。 徐忠明:《解决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深思》,第140页。 黄文艺:《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 冯卓慧:《法律移植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2期。 谢晖:《见识多元与知识整合:中国法理学的两种境遇》,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60页。 常乃息:《中国民族与中国新文化之创造》,《东方杂志》第24卷第24号,1921年12月,转引自公丕祥:《西化与现代化》,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例如,1911年通过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之所以引起众多大臣的强烈反对,主要是由于沈家本的草案中将“无夫奸”除罪,这触及到了中国最为根本的传统伦理道德。 ] “本土化是指把具有世界性或国际性价值的法律理念、法律规则、法律组织、法律运行方式以及法律技术等中国化的过程。”(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深思》,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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