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江老师!。我还在回味和抽象的过程之中,江老师对王(泽鉴)老师报告的主要思想进行了非常准确地概括。在这之前王(泽鉴)老师提到,现在学习西方法律,不只是学习它既有的东西,还要学习它的方法和路径。王泽鉴老师所期待的是从整个台湾民法的发展、德国民法在台湾的继受的过程中学到一些方法。江老师阐述整个五个方面,应该是基本上概括了王泽鉴老师报告所讲的内容。最后江老师非常精彩地提出了法学繁荣的标志到底是什么。江老师的概括很经典、很精辟,非常好,他说标志不在于统计数字的大小,不在于开了多少次会,不在于出了多少本书。事实上,我们现在法学界有一种倾向,就是拼命地统计。统计完就上报,上报完就表扬,这样就有些实效,发点钱,有些提升。但是,江老师认为法学繁荣的最重要的标志是有更多的学理、学说和学派。中国法学缺少的是拥有学术的氛围和环境,拥有一批具有扎实法学方法论功底和丰厚学术积累的能够构成独具特色的学说、学理、学派群体。江老师的概括给我们提供了方向。让我们对王(家福)老师、江老师的点评再次表示感谢!大家进行一些交流,进入提问阶段。
问题1:
各位老师好,我有个问题想向王教授请教。台湾学者提出,台湾民法的发展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属于知其然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知其所以然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本土化阶段。我想请教,您认为台湾地区的民法现在处于那个阶段,然后根据您对大陆民法的了解,您认为中国大陆的民法现在处于哪个发展阶段。谢谢王教授。
王泽鉴:
首先要感谢王家福老师,我知道中国民法是通过阅读王家福老师跟日本人合著的书,他跟日本的几位学者合著了《中国民法》。有机会来研究后更是从他受益良多。江老师有几个贡献,第一个贡献就是把罗民法引进大陆地区,我想这个是将永垂不朽的奠定中国法学基础的一个工作。我也知道大陆同学最近在翻译Zimmerman的一本书,这个书广被引用。最近还有一本书写得很好,英国学者Peter Stein写的罗马法的书,罗马法理性之光在放射着光芒。经过江老师对我报告的分析,我想我对我自己更为了解了,非常感谢他。
刚才这位同学提到民法在台湾和大陆的发展问题。我想就台湾民法的发展首先说一下。德国法的变迁,它的判例和学说,就是一个方法论的变迁,你去读现在德国民法的判决,它和以前的风格、题材、内容和论证都不一样。这显示德国从19世纪开始,从概念法学到19世纪20世纪的自由法学派,1914年以后的利益法学派,和后来的价值法学派,每一阶段的判决就显示了法学的方法。讲到台湾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要看台湾的判决,要确定了解判决的风格内容题材。上次跟米院长提到,虽然翻译了很多好的著作,但是要使这些著作发挥功能就要翻译判例,比如专门出一本侵权行为法的案例。现在中国大陆在制定侵权行为法和人格权法,德国是由没有人格权法发展到有人格权法,德国的
宪法第
一条规定人的自由尊严等等,但他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格权,如果能够把这个写进一部小书,而且能够把德国民法的发展印出来对立法的工作一定会有很大的帮助。台湾的法律发展,你去读它的每一个阶段的判决,一般可以看出每个阶段都反映了法律的自我反省、法律的功能、法律跟法官的关系以及立法司法的重新的定位,这些一直都在变迁中。至于中国大陆的法律,我发现一个问题真是值得研究,但很少有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问题经常作出一些解释意见,比如说一个意见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被侵权人死亡的时候,他的家属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等等。我几乎很少看到有人以这样一个解释意见作为研究的对象,比如说这个解释意见到底是属于法律意见还是法律漏洞的补充,这个解释的构成意见和理由,然后再给它诠释意见,应该也可以扩大解释等等。这样的话,这个解释意见本身就能够成为法律原则。我早期的时候读到大陆的法律书都是在谈调整对象,讲得很多,这个很重要,但是也应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意见并给它定位。
问题2:
很高兴见到王泽鉴教授,王老师当过大法官所以可以从更高的角度来看法律。我们海峡两岸现在民法发展很明确,就是走德国的道路。不过王老师刚才也强调了,我们要注意比较法的平衡。我跟一些台湾的老师和律师也交谈过,他们觉得去德国留学的学者回来后很易提拔,英美法的就不行,大陆也是这个情况。刚才王教授说了德国民法的这种特性能够增进社会秩序和文明,我想提一个相对尖锐的问题,与德国民法相对应的是英美法,不能说英美法的社会秩序就差于德国,二战是由两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即德国与日本发动,而由英美国家最后战胜。王教授能不能解释一下,到底英美法和德国民法哪一个优越?谢谢!
王泽鉴:
德国法的特色在于它的概念体系等等,被很多国家接受也是基于这个理由。日本接受德国法之后不采用英美法,并不是基于它的品质,当然英美法的品质也没有问题,而日本为什么采用德国法,完全是法典技术的原因,因为德国法的概念体系比较完整,可能不是内容优劣的问题,而是科学性的方面,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想德国法特色是开放的,虽然那么严谨,但你可以引进许多英美的制度进来,只要法条制定的比较好,比如产品责任法等。这是一个form与substance的关系,德国法的逻辑和概念体系与形成和接纳美国的制度是不冲突的。台湾法学研究也面临很大的危机。第一,近年念德文的很少。许多新进来的人说为什么要每周十二小时念德文,于是制度改了,念德文变成选修课,实际上学德文的就越来越少了。我觉得这个对台湾法律发展有影响。第二,大陆几乎是最好的学生留在学校教书,而台湾面临很重大的问题,台大最好的学生都去当法官和律师,没有留下来教书,台湾留在大学教书的人并不是第一流,这种问题再过几年会产生很大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我看到大陆法学这么昌盛,这么多人来听讲座觉得非常感动,台湾做个讲座有三十个人来听就不错了,有时还从办公室拉人来应付。这是大陆法学兴旺的象征。英美法确实很重要,台大行政法的课,有留德的留美的,我负责系务时都把这些给分开,让同学们都能去听,去学习不同的教学的方法、研究的方法、思考的方法。我觉得一个好的法律人最好能够兼具二者。另外对本国法的问题一定要深入了解,这样才能讨论本国法的功能和价值。第三,台湾民法是德国法,而特别法慢慢被英美法渗透,这会造成许多问题产生。每个老师在教特别法的时候,都应该先教几年民法,使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内容能够在特别法中发挥,特别法中许多思想也能够在民法中回归。而教民法的也应该懂一门特别法。刚才你提到世界大战跟德国民法有关,让我想到一个故事,说有人说现在社会的灾难都跟埃及艳后的鼻子有关,说如果她的鼻子没有那么长,就不会那么有诱惑性,或许后来的世界都会被改写。谢谢!
米健(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