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关键的是,我的大量篇幅都是在拿“腐败”说事,而不是拿“陈良宇”说事。把话说到家,还是我那个观点。“法律系教师”未必只写法律类文章,爱好可以多样,写作也是一种爱好,而写作的文体、体裁、体裁也可以多样,可以是杂文、小说、散文、诗歌等。我诚挚地恳求诸位读者朋友都能多多沟通,彼此理解。否则,任凭我绞尽脑汁、竭尽全力地努力,使出了浑身能量,尽量去理解批评者并接受批评者的建议去改进,但批评者却一意孤行、固执己见,在我最大容忍与理解的同时,仍然不能给予丝毫的谅解的话,我以为这无益于沟通。
事实上,我对“法言法语”问题有着我独立的观点。在分析法律问题时或者分析与法官有直接关系的问题时,提倡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这也是法律人的优势,更是法律人的责任。但法律人未必只能写法律文章,法律人也未必只写法律文章,写作其他一些杂文、随感时,题材未必是法律的,写作目的也未必是传达一个法律信息,有时侯完全可能就是以一名非法律人身份的形式而写作。对腐败现象的痛斥,可以是激烈的言辞,也可以是温和的表达,还可以是论文式的剖析,也可以是调侃式的讽刺,表达形式应该不拘一格的,并不是说法律人就应该呆板地一板一眼的平铺直叙,四平八稳地格式化论证。更何况感性表达也不能于丧失了理性,理性分析也并不等于没有感情色彩。而我的十篇评论文章,并不是对陈良宇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只是以党员身份老老实实地表达我对该事件的看法,原本就无意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因为我没有陈良宇违纪行为的具体材料,更没有足以从法理上认定其违法甚至犯罪的证据材料。目前我掌握到的只是他被中央停职和免职并且初查了四项严重违纪行为,至于怎么从法律上分析,坦白地说,至少在目前,我还没有准备,也没有找到贴切的分析入口。所以,写这些文章,不是想数落陈良宇的劣迹——事实上也不可能,因为我还没有掌握他的具体劣迹,更不是对他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因为作为一名被网友所称呼的“法律人”,我不可能去行人身攻击之实。我只是以党员身份单纯地表达对党内腐败的痛恨,这应该也是各地党员群众普遍具有的思想觉悟。为腐败袒护就是一种腐败,我现在还没到为腐败分子袒护的腐败程度。
我十分感谢所有的支持者、鼓励者和批评者,诸位的留言和评论我都深记于心,但对那些批评者的行为,我却不会介意或者“怀恨在心”,恰恰相反,我很尊重所有读者的几乎所有的言论自由。哪怕是骂我写系列评论是在“拉大便”的批评者,我也同样感谢他们的如此另类批评。我之所以在这篇文章中特别指出这些,也仅仅是在表达我的个人独立看法,而不是不尊重他人的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是他人的,我必须尊重;但观点却可以商量。我现在不大明白的倒是,为什么陈良宇倒台后,我写文章支持中央决定、反对党内腐败,竟然有这么多的网友群起而攻之。这是我事后值得认真对待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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