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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社会和法的关系的角度论法的效力来源

  从第一部分法的概念当中,我们知道法是一种规则,而不是规律,法的出现虽然具有客观的规律,但是法本身不是规律,而是主观的规则,由特定社会主体——国家制定和认可。所以法是一种主观的意识。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具有固定性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是自然的客观存在的,它发生作用也是自然力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无所谓效力来源问题。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这就要求法必须具有效力依据和强制执行力量。法作为一主观意识是一种意志,即,法必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反映某种实质的意志。探究法的效力来源就要探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反映该种实质的意志。另外,意识是主观的东西,本身并不能对社会主体的行为直接发生客观的作用,故,法的执行和实施必须有特定的物质力量,通过这种物质力量,法所反映的意志才能实际地贯彻到社会主体的行为当中。
  因此,我认为,法的效力来源包括两个因素:
  其一,法的效力依据的来源,即以国家意志形式反映的社会意志;
  其二,法的强制执行力量的来源,即执行该种意志的特定物质力量。
  四、关于法效力来源的几种观点
  对于法的效力来源在历史上一直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概念,在提到法之所以有效力这个问题上,往往和法的起源混为一谈。以下列明几种观点,对法的起源和效力来源作个区分,然后加以分析。
  有人认为法是起源于神的意志的,古代埃及的法老被认为是太阳神与人间女子结合所生的地上的神,他的命令就是神意、就是法。古巴比仑的《汉穆拉比法典》在序言中说,汉穆拉比王的一切权力都是神给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是代表神意的。在该种观点中,法的起源与法的效力来源是同一个问题。法起源于神,故是神创造了法,所以神创造法的时间就是法的起源;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故法反映神的意志,国王是神的儿子或是神的代行者,因此,谁违背法律,谁就要受到惩罚,国王的权力就是保证法能够执行的物质力量,是神力的代表,这是法的效力来源问题。这种观点是有神论的观点。至于世界上有没有神,而且神是否创造了人,神是否有权为人类立法,这个无从考证,这是哲学家的事;另外是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是有神论者而且信奉同一个神,很难讲,所以,在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和信仰多元化的今天,该种观点自始至终一直受到质疑。
  有人认为法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的产物,是人类意志、理性的产物,是正义、公平观念的产物。这种观点主要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是持这样的观点。此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订立社会契约的产物,法律是所有订立社会契约的社会主体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故,通过社会契约的订立,形成公共意志,并把公共意志人格化,形成国家的人格,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由国家掌握公共力量形成国家的实体。此观点回答了法的效力来源问题,而排除了法的起源问题。此种观点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自然状态的存在。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之间是平等和自由的 ,人们为了保全自身而在其理性和公平、正义的观念的指导下,依个人的意志订立社会契约。但,在历史上,这种自然状态的存在与否,或者说,在法律起源时的社会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不是平等和自由的,这个前提备受质疑。
  另一些人认为法是由民族精神特别是有习惯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的,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此种观点揭示了法一部分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规律,只说明了法的起源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没能够说明法的效力来源。
  还有人认为,法是心理规律、心理因素作用的结果。此种观点也没能够说明法的效力来源。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大量的历史事实和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考察法的现象,阐明了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不知法和国家为何物的社会,这就是原始社会,只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同时,才产生了法。此观点,彻底回答了法的起源问题,但是并没有回答法的效力来源问题。
  我认为,国家是社会的代表,国家代表社会立法,而其所制定的法律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国家自身,法的效力一方面来源于国家所代表的社会的意志,一方面来源于国家所代表社会所拥有的公共力量,即公权力。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不同国家产生的途径并不相同,因此,国家所反映的社会的意志也不一样,故,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法的效力虽然都以国家的意志为形式,但是其在内容上的效力来源却并不相同。无论哪种形态的社会,国家建立的基本方式有两种:要么通过社会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在理性和公平、正义的观念的指导下,依个人的意志订立社会契约,从而形成公共意志,而建立国家;要么,由力量强大的一方强迫力量弱小的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对方身上,这样,剥夺了对方的意志,从而最终使强者的意志成为国家的意志,这样,法的效力来源就是强者的意志了。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形态还是哪一个具体的社会里面,国家的建立都不是单纯通过上述基本方式中的一种,而是两种方式夹杂其中,只是,在比重上有所差别。所以法一直具有两大属性:阶级性和社会性。
  下面对这个观点分步加以阐述:
  第二部分 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一、社会的概念
  在我国的古籍中,“社”是指用来祭神的一块地方。《孝经.纬》记载:“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阔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意思是“社”就是一块土地的主人。“会”就是集会。两个字合起来就表示在一定的地方,于民间节日举行的演艺集会或祭神的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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