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的论点,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点:第一,社会是人们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第二,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社会的特征是劳动。第三,人类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社会是与自然界有重大区别的特殊领域。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们按照自己不断增长和提高的劳动和生活的需要,创造性的结合成不同社会关系,进行不同社会活动的生活共同体。因此,社会本质上是指人和人的一种结合方式和结构状态。
无论是我国古代对社会的理解还是马克思对社会做出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社会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社会是一个群体概念,由一定的社会主体组成。社会主体包括两大类: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社会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不断的出现与发展变化,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到家庭的出现,到各种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其中,最大的组织是国家。
第二,社会主体之间不是个人之间的随意集合,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第三,人类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社会是与自然界有重大区别的特殊领域,人类社会作为一个群体存在于自然环境中,并与自然环境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流。
第四,社会作为一个群体概念本身不是一个“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所以社会公共领域的运作必须有相应的主体代表它去维持。
从社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中,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推导:既然社会是一个群体组织,它由各个主体组成,因此主体与主体之间必须能够加以区分,故每个主体之间必然要求能够独立做出某种行为(西方称之为个体理性),所以,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每个社会主体必须有自己相对独力的意志和做出行为的力量。这是构成社会主体的要素。(在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其表现)
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自由的行为的发生都是由两个原因共同促成的:一个是抽象的,即决定这一行为的意志;一个是具体的,即实施这一行为的力量。”我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出,每一个社会主体,不管是自然人还是社会组织,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意志和执行其意志的力量——如果不是被外力所剥夺的话。对社会组织来说,也必须具备这两个要素,比如说公司,它必须有意思机关——股东大会,还必须要执行机关——经理和各个职能机构。同样,国家也是如此,具有国家的意志和执行国家意志的公共力量——公权力。对于这个问题,卢梭进行过这样的描述:当我向着一个目标行进是,我首先必须有走向目标的愿望,然后我的双脚要把我送至目标。假如一个瘫痪的人想跑,一个腿脚灵活的人不想跑,他们只能呆在原地。政治实体有相同的动因,我们同样从中辨别出力量和意志,其中,意志被名之为“立法权力”,力量被名之为“行政权力”。如果没有二者的协作,什么都做不成,也不该做什么事情。 要探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有必要对社会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这两个要素的关系加以探究,以下以自然人为对象,对这两个要素的关系加以阐述:
对自然人来讲,每个人都是有意识的,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对于每个心智正常的人来说,意志是相对平等的,每个人的意志相互独立,其他人无法直接加以干涉;对于孩子和精神病患者,由于他们的意志不健全,无法形成独立的意思,因此对其监护人有自然的依附关系。这一点,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作过这样的论述:“孩子只是在需要父亲来保护自己的阶段才与父亲密不可分。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依附就消失了。孩子不必再服从父亲,而父亲也不必再看顾孩子,双方都重新进入独立的状态。即使他们继续结合,这种关系已经不是自然的结合,而是自愿的结合了,热家庭本身只是靠协议来维系了。” 人与人之间的意志由于难以直接相互干涉,所以相对平等,但意志也并非绝对平等,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这是天生的不平等,同时意志也可以通过宣传、说服接受、信仰、或外力强制加以影响甚至剥夺。至于信仰特别是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对人意志的影响从而对国家对法律造成的影响笔者在此不做过多的分析,在论题范围内,只分析一般情况。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 对于心智正常的人来说,意志是相互独立和相互平等的。
力量是一种客观的东西,是物质的,因此,人所拥有的力量本事不能自行发生作用,也没有好坏正义与邪恶的分别。但是,力量对每一个人来说,自然就不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禀赋的差异是普遍的,也是绝对的,无论这种差异是先天造成的还是后天发展而成的。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二)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差异是绝对的,不平等的。
在人的意识构成中,意志控制着人的思想(脑力),对其他的意识形式起决定的作用,意志又通过理性或感性认识的引导,控制人的身体(体力),从而控制了人的行动。所以,意志决定了力量的行使,意志不只决定了力量的形式方式而且也决定了力量的行使方向,从而决定了力量行使的性质。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三)对同一个主体来说,意志决定力量的行使。
由于力量的不平等,在意志无法直接强制的情况下,拥有较大力量的人可以通过其力量优势强制弱者服从,从而架空对方的意志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对方身上,迫使其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这样,我们又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四)对不同的主题来说,强者可以通过其力量优势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弱者身上也可以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形成各种关系,作出相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