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三部分原始社会的解体和国家的产生,国家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平等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一种是通过强迫他人服从的方式。无论是平等订立契约形成国家的过程还是强迫他人接受而建立国家的过程,都是社会意志的集中过程:在奴隶主之间力量相对平衡的情况下,奴隶主通过协议,订立社会契约,形成了奴隶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这个共同意志人格化为国家,这就是以民主政体形式出现的奴隶制国家;在奴隶主之间(包括自由民)实力不平衡的情况下,力量强大的奴隶主强迫力量较小的奴隶主服从自己的意志,这样,最终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由最强者独裁的专制国家,这样,奴隶主阶级的意志最终被一个人的意志全部或部分剥夺,独裁者的意志成为国家的意志。所以,国家的意志便成为社会意志的化身,由国家的意志代表社会的意志。
第四,国家的权力作为一种物质力量,来自于社会。
“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 国家一般通过征兵或招募公务人员的形式或其他方式,从社会选取国家管理人员,通过赋税等形式,从社会集中财力和物质力量。
最后,国家是个特殊的社会组织,管辖所有社会成员。
国家是一个以所有社会成员为社员的特殊结社。一方面,国家是按地域范围组织起来的,有一定的地域范围,这与社会所有成员生存所依赖的自然环境重合;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从一出生开始便具有所在国的国籍,成为该国理所当然的社员,另外,社会主题社员地位的获得是自然的、强制的,不以结社权为基础。
综合上述五个结论,我们可以归结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是社会的代表。一方面,国家是社会组织的一种,是社会的成员之一,一方面,国家的意志代表了社会的意志,另外,国家的力量来自于社会,是社会的公共力量。符合代表的特征。
第三部分 国家与法的关系
一、国家对法的作用
其一,国家代表社会立法。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对所有的社会成员具有强制的效力,这就要求法必须由社会创制,体现社会的意志。由于国家本身不具有人格,不能做出相应的行为,无法进行立法活动。由于国家是社会的代表,国家的意志是社会意志的化身,所以,法由国家代表社会创制。法的制定、变动由国家来完成。
其二,国家代表社会实施法律。法的实施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法的实施有国家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操作执行。
其三,国家的属性决定了法的属性。国家是有社会分化出来的,国家的意志是社会意志的化身,但是国家的意志并不等同于社会的意志,国家只是社会的代表,而不是社会本身。国家是社会的一个成员,而不是整个社会。从国家形成过程和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具有两个基本属性:社会性和阶级性。一方面,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结社,全体社会成员都是国家的国民,国家对全体成员,国家的效力是社会性的效力,及于所有社会成员;国家的意志从社会的意志中来,反映了社会的普遍需要,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国家具有社会职能,负责处理社会的公共事务,所以国家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意志的形成,是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和强迫两种手段形成的,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被全部或部分剥夺,而统治阶级的意志被充分地吸收,故国家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占主导的意志。所以国家具有阶级性。由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所以这就决定了法的属性:社会性和阶级性。法的阶级性主要是指:其一,法的兴亡同阶级存废相一致,它随着阶级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而产生、发展和消亡。其二,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法的社会性主要是指:其一,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不是超社会的、从来就有的、永恒不灭的自然现象。它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是适应着调整社会一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其二,法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从总体上说,他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与全社会所有成员都打交道。其三,法虽然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既要服务于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执行政治职能;又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社会职能。在执行社会职能是往往以反映全体社会利益的面目出现。
二、法对国家的作用
其一,法为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所必需。国家政权获得者都需要以法的形式确认自己的政权是惟一合法的政权,表现国家的性质,规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确认或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使国家制度合法化。
其二,法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国家制度要巩固,就要有一种正常的、较稳定的社会秩序 。法既可以使人们预测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从而不去进行违法活动,又可以用制裁手段惩治那些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使必要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法的功能和作用可以帮助建立和保持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另一方面,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健全和完善自己的国家制度。当经济、政治的发展同现存国家制度中的某些环节发生矛盾是,或是当经济、政治的发展要求国家制度有所发展变化时,可以通过制定和变动法来调整和完善国家制度。
其三,法为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所必需。国家政权掌握者要实现其国家权力,必须建立各种各样的国家机构,用法的形式确定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形式,确定国家机构中各种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各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和各机关的相互关系,确立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体制。通过确定和确立,使国家成为有系统、有组织的机器,使国家的各种体制趋于完备,从而使整个庞大而复杂的国家机器按照一定的轨道精确而有效地运转。
其五,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国家政权掌握者需要用法的手段,使国家活动符合自己的意志并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国家职能。法的明确性、肯定性和权威性也可以使国家职能的各项基本内容得以明确、肯定和具有权威性,从而得以有效实行。国家职能要通过国家任务和国家活动体现出来,在现代国家,国家任务和国家活动都需要依据法的规定来提出和进行,尤其是国家实现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更需要通过法来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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