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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社会和法的关系的角度论法的效力来源

  其六,法为制约国家政权活动所必需。现代国家的各个方面的活动,都需要有法的根据,受法的制约。没有法的制约,国家政权和国家机构的运作就有可能背离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对于一个实行现代民主,现代法治的国家来说,国家政权活动,既是依法运作的过程,也是受法的制约,在法制范围内活动的过程。 
     
  第四部分 结论——法的效力来源
  由于法是一种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种规范要能够约束任何社会主体,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法必须要反映一种高于社会主体意志的意志(效力依据),即社会意志,因为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这个大于社会成员意志的社会意志是法应该被遵守的依据。其二,必须有一种使法能够被实施,使违法者被制裁或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的强制力量(强制执行力)。
  根据上面对社会与国家、国家与法的关系的探讨,我们可以做出以下推论:由于国家是社会的代表,所以国家的意志代表了社会的意志,国家的权力代表了社会的公共力量,这样,上述两个条件得到满足。
  因此,从根本上看,由于国家是社会的代表,国家代表社会立法,所以,国家的意志代表的是社会的意志,国家权力代表的是社会的公共力量,因此,法在根本上的效力来源于社会意志和社会公共力量。从形式上看,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在形式上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权力。从内容上看,由于国家意志的形成是通过平等订立社会契约和强迫两种手段形成的,所以,这种来源包括两部分:首先是执政阶级的意志,其次是社会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会形态有不同的统治阶级,所以法所反映的主要的阶级意志也不同;由于政体不同,所以国家建立的方式也不一样,虽然任何国家都是由平等订立社会契约和强迫这两种手段建立,但是两者的比例和程度并不相同。所以,不同的社会,不同政体的国家,在内容上,法的效力来源是不一样的。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和法的关系,我们不难从内容上对不同社会形态和不同政体的国家的法的效力来源作出分析并得出结论。现在,仅以资本主义国家为例,在内容上分析资本主义法的效力来源。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经历了由萌芽到正式形成的历史过程。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开始走向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生长。与此相适应,封建制法作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然要阻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然要求在法律上得到反映,使封建制法不能不产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萌芽。这样,资本主义法实际上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就开始产生了。这种情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出现了反映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的海商法。没有新兴资本主义经济促成当时海外贸易的发展,是不可能产生海商法的。
  其二,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出现了反映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复兴的根本原因在于,中世纪的各种法中,只有罗马法的特点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奴隶制的罗马大帝国曾经是拥有世界霸权的强大国家,它制定的罗马法是统一的,能适应跨国界进行资本主义贸易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罗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关系极为发达的基础上的,它的许多原则,特别是保护私有制、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立法原则,能适应当时各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三,封建社会后期出现了反映资本原始积累的法。资本主义的发展最初经历了一个原始积累的过程。农民被剥夺了土地后,整批地转化为乞丐、盗贼和流浪者。为此,15世纪末和16世纪,西欧各国政府制定了大量诸如惩治流浪者的法律。
  通过上述对资本主义法在封建社会后期的萌芽的描述,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分析:
  第一,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资本家不断发展壮大,实力不断增强;随着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开始走向没落,地主阶级的实力不断减弱。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很多开明的地主开始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经营其土地,成为贵族资本家,他们在国家政权里面发展资本主义的意志必然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新兴资本家通过直接参与国家政权,使其意志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第二,在封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的农民,力量小,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其弱势地位,他们的意志受到剥夺。在封建生产方式中,他们受到了地主阶级的剥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他们的土地被剥夺,被迫成为乞丐、盗贼和流浪者。然后,有被赶到工厂当工人,为资本家的资本原始积累服务。
  所以,资本主义法的萌芽是在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力量竞争和对农民意志的剥夺的过程中产生的。
  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产生的,而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实现的。因此,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特点是同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密切相关的。在一系列的革命运动中,英法资产阶级革命是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革命。诚如马克思所说,它们“宣告了欧洲新社会的政治制度”。同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相吻合,资本主义的产生表现了两种不同的方式和风格。第一种方式是仍然承认以往法的效力,但赋予它以新的内容,并不断加以修改和补充,使之适合新社会的发展需要。英国资本主义法的产生是采取这种方式的典型。革命胜利以后,保留了自13世纪以来的500多年间的大部分法律、法令。为使这些法律、法令适合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法官和法学家一方面以现代资产阶级的精神来解释过去那些封建制法的古老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审判实践,把一些新的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法吸收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例如把商法吸收到普通法中。英国资本主义法的产生采取这种继承的方式,根本原因在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在这种革命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国家政权,在政治制度上自然就保留着君主制,在法制上则大量采用封建旧法的形式不赋予其新的内容。第二种方式是不承认以往社会的法的效力,而是在以往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自己的新法。法国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就是采取这种方式的典型。1789年的《人权宣言》,宣布了资产阶级社会的一系列原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法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权亲自参加或推举代表参加制定法;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等等。所有这些也就意味着宣布封建法从此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又在以往社会法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新法律。例如,在民法方面,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了著名的《法国民法典》。法国资本主义法的产生采取这种形式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以彻底、完全的胜利而告终的。法国革命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国资本主义法以废除封建制法和创立自己的法这样一种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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