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制的法律程序分化是全面展开的。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分析。
(1)程序过程的阶段性划分
程序过程的阶段性划分是将一个连续性的法律程序划分为数个阶段性的程序。例如,刑事诉讼程序本是一个连续性的法律程序,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将这一连续性的法律程序划分为侦查程序、检控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此外还另设相应的监督程序。而审判程序又被划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并另设审判监督程序。
(2)程序执行角色分别配置
法律制度中的法律程序角色分别配置,是指一个连续性的法律程序被划分为各个阶段性程序后,各阶段性程序的执行角色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例如,刑事诉讼程序被划分为侦查程序、检控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侦查程序的执行角色主要由侦查官担任,检控程序的执行角色主要由检察官担任,审判程序的执行角色主要由法官担任,执行程序的执行角色主要由监狱官担任。
(3)程序运作的多角色牵制
一个连续性的法律程序被划分为多个阶段性程序,并分别配置不同的程序执行角色,其目的就是要使这些不同的程序执行角色在整个法律程序的运作过程中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另一方面,法律赋予参与同一阶段性程序运作的各种角色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代理人、陪审员、证人等等,他们参与角色不同,但在参与程序运作的过程,法律地位是一样的。正是这种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保证了这些不同的法律程序参与角色在参与法律程序运作的过程中,能够相互牵制,共同制约,从而保障法律程序的正常运作。
2.程序中立
预先设定处理事务的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事务处理过程内容的随意性,特别是要防止事务处理者在处理事务过程中恣意改变处理的环节、方式、次序等内容。从法制要求来看,预先认定法律事务处理程序,防止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程序执行者的任意甚至恣意,使他们不能改变法律事务处理的环节、方式、次序等等,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事务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根据实践归纳和理论分析,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要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唯一可行的道路是保障处理过程的公正。而要实现法律事务处理过程的公正,就必须严格设定法律程序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法律事务。这就是所谓实体公正源于程序公正,或称实质的公正源于形式的公正。
为此,法律程序及其运作必须符合两方面要求。一是法律程序设定的中立性,即设定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的每一个参与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是法律程序运作的中立性,即法律运作过程中不因某个或某些参与者的观念、情感等因素而改变程序内容,更不因程序执行者对程序运作结果的预测而改变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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