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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几个基本方面

  3.对立意见
  所谓对立,我们可以理解为成对而立、相对而立或反对而立,今日社会,人们更多的是从反对而立的角度来理解对立。因此,我们在理解法律程序运作中的对立意见或意见对立时,主要理解为相互反对的意见或意见的相互反对,适当考虑意见的成对而立和相对而立。
  在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不同的意见可能成对呈现,也可能相对呈现,更可能反对呈现。
  例如,在立法程序中,成对的意见、相对的意见和反对的意见都可能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各个阶段,这种情况也时常出现,而在审判程序运作阶段,主要的意见可能是以反对的形式呈现的。在选举程序运作过程,数量众多的成对意见按类组合,会形成数个反对意见集合。正是相互反对的意见集合各自所包含的意见数量的多少,决定着何种意见占上风,从而决定着选举的结果。
  因此,我们可以思考,假如法律程序运作中不出现对立意见,或者说,在法律程序的运作过程,只出现成对的意见或相对的意见,而不出现或很少出现反对的意见,是否正常?
  应该说,法律程序设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在法律程序运作的过程中能够出现正相反对的意见,并应以这种正相反对的意见为主,展开法律程序运作中的意见对抗,从而保障法律运作能够形成公正的结果。
  假如,一项法律程序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出现正相反对的意见,就很难保障法律程序运作能得出公正的结果。为此,我们就应该分析探讨这一法律程序的设定本身是否存在瑕疵甚至存在严重问题。
  4.直观公正
  法律程序在社会现实时空中运作,法律程序运作主要借助于一定的场域,由参与者的言语、行为及言语和行为的互动,构成连续性的过程。因此,法律程序的运作是可见可感可知的过程,是直观的运作过程。
  并且,法律程序运作中言语、行为所表达的内容一般附以说明性或证明性的可以直接感知的文字、图像或实物,法律程序运作的过程也往往以文字方式或音像方式加以记录。
  更重要的是,除特殊需要(一般不是法律程序自身的需要)外,法律程序运作是公开的,不仅法律程序参与人亲历亲知法律程序运作过程,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愿意,都可以亲历亲知或事后认知法律程序运作过程。
  所以,法律程序保障程序运作的公正和程序运作结果的公正,是通过直观的方式,可称为直观的公正。
  四、法律程序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法律程序分成多种不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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