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文的讨论,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的是正当法律程序,否则就是非正当的法律程序。
对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国家民族会有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标准。按西方现代法制标准,西方古代(主要是中世纪)法律程序基本上不具备正当性,都应称为非正当法律程序。
古代中国法制有系统的程序设置。如,民刑案件公堂审理程序,刑狱审理的分级程序,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等等。按西方现代法制标准,其中的许多法律程序可能都不具有正当性,应称为非正当法律程序。但古代中国的法律程序的产生和运作有古代中国自身的正当性的社会依据和法制依据,从当时的中国社会法制现实来看,应该具有正当性,属于正当法律程序。
五、法律程序的作用和意义
法律程序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法律程序改革推动着法律制度的改革,而法律程序的现代化则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所以,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制度,法律程序运作对于法律制度运作,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调整法律行为
法律程序对于法律行为具有调整作用。这种调整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程序对于法律行为的引导、规制、分工和整合等等方面。
(1)引导。法律程序作为预设的法律事务处理模式,能引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各方面人员进入规范的法律事务处理系统,并引导各具体的人员按程序所认定的参与角色参与法律程序的运作,处理法律事务。
(2)规制。法律事务所涉人员一旦进入法律程序运作系统,就受到法律程序的规制。一是其正式言行都将成为法律行为(甚至成为正在处理的法律事务内容的组成部分);二是其法律行为不得超越程序运作所允许的范围。
(3)分工。在法律程序运作系统中,程序运作参与者根据法律程序的设定而分工。这种分工在一个具体的程序运作阶段(相对固定的时空)中是不可变更的。这就是说,在某一具体的法律程序运作阶段(相对固定的时空),法律程序运作参与人员,只能按法律程序的分工做出自己的法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说,在某一具体的法律程序运作阶段(相对固定的时空),法律程序运作参与人员的具体的正式言行(作为或不作为),将被认定为按法律程序分工而确定的法律角色的法律行为。
(4)整合。在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各程序运作参与人员各自分别作出自己的法律行为。但这些法律行为因都是在一个系统的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作出工,因而会被法律程序整合成系统的法律行为。正是在法律程序整合下形成的这种法律行为的系统性,保障了法律程序运作结果的正常产生。
2.规范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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