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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国际法与比较法视角的研究

  新西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着重分析了广告对读者的潜在影响。法院最终认为广告和奥林匹克之间没有实质性的联系,读者也不会认为新西兰电信和奥林匹克有关系或是奥林匹克赞助商。法院分析了广告中存在的五色“环”字和广告语中的奥林匹克一词,但仍然认为要将此广告和奥林匹克运动会或奥林匹克运动队相联系,读者思维上很难直接和顺利的达到。所以新西兰法院允许了这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间接使用。应该说,新西兰法院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在政策考虑上没有强化保护,如何认定“使用不会使人联想到赞助从而引起混淆”一定程度上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作为奥运会主办国,这种自由裁量背后的政策考虑往往是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非奥运会主办国则有可能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一般商标对待,不提供强化保护。
  2、加拿大
  在立法上,加拿大赋予奥林匹克的商标保护力度强于传统商标。加拿大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官方标志”这种特殊保护。在加拿大,商标法也有专门条款针对“官方标志”(Official Marks)。与商标的正常申请程序不同,官方标志的申请和许可并不需要加拿大知识产权组织(Canadian I.P. Organization)的官方检索和审查。“官方标志”的主体不必是政府部门,比如作为官方标志最典型例子的“红十字”就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红十字会的标志。“红十字”在各国均被明确列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成为官方标志的唯一要求是这一组织是“公共权力机构”(Public Authority)。“公共权力机构”是取得官方标志保护的唯一要求。关于官方标志的核心要素也就是公共权力机构的判断,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案例长期发展而成的“三要素法”,也就是公共责任的履行、足够程度的政府控制以及为了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加拿大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是一件关于G和T的绘图文字设计图的案例。 在此案中,加拿大商标注册局通过了一个加拿大公司(Gym & Tonic)的关于G和T的绘图文字设计图案作为商标。这个商标是由这家公司英文名字的首字母组成,但这个图案和奥林匹克图案标志相似。加拿大奥林匹克协会对此提出了反对,并诉诸法院。法院经过对这个G和T的绘图文字设计图案的审查,认为其与奥林匹克图案标志非常接近,很难区别开来,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加拿大法院在此案件的判决书中也陈述了此判决的政策性理由,认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强化保护是为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完整性和奥林匹克经济的繁荣,给以奥林匹克标志最大强度的保护有利于奥运会主办者的经济回报,出于这个公共政策,加拿大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也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
  3、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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