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国
法国1992年举办过第十六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但法国没有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保护的专门法律。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国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典型案例是1999年的“Olymprix”案。在此案中,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Olymprix一词。上诉法院判定被告使用Olymprix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典。上诉法院认为对奥林匹克(Olympique,系法语)的侵犯也包括在奥林匹克(Olympique)一词与另外一个单词混合或者加入一个语音语义上相近的词语。法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定,认为知识产权法典并不明文禁止使用相似商标,而将此案发回重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3-5条禁止了知名商标的未经授权而“使用”,但并没有明文禁止对相似商标的使用。 上诉法院在重审中仍然没有采纳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后此案再次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03年作出了终审判决。最高法院维持了其对知识产权法典条文的解释。认为“使用”只是同一的使用,而不包括模仿。这样的解释实际上与有关国际条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所以最高法院在最后认为模仿商标可以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也就是关于故意侵权的一般条款为依据提起诉讼。
法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相对于其他举办过夏季奥运会的国家而言比较弱。法院拘泥于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的狭义理解,允许他人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相近的商标。这种态度是不可取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至少应该相当于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及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度都大于一般商标。如我国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以法国最高法院此判例欠妥。为确保奥运会的成功融资和我国的国际形象,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的趋势应该是加强保护。
三、总结:几点启示
据报道,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北京2006年工作重点,明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案件惩处将重点突出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 随着奥运经济的逐渐发达,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在未来几年必将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之一。
在上文所介绍的国家中,只有法国和新西兰没有采取措施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没有举办过夏季奥运会。而本文所调查中的其他国家都曾举办过夏季奥运会,这些国家都采取了措施加强了对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将这些国外经验归纳如下:
1、单行立法加强保护。在本文所调查国家中,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均有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规。2002 年2 月4 日, 我国国务院发布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关部门和城市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应该说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虽然在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等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单行法规均冠之以“法”,但根据我国《
立法法》和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由国务院指定行政法规是一种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这一点经验已经被我国所吸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