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学术观点以资参考:
有的学者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声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债权人行使撤销诉权时,应具备下述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其要件为:1、客观的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继续的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于债权。2、主观的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人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其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收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声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要件为:须债务人所为之行为系有效之违法行为;(2)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势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3)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债权人不得依法行使撤销权,此为行使撤销权的消灭要件。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所谓行为是指一切减少财产或增加负担的法律行为和适法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责任财产无关,故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3)债权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减少,会使债务人资力减弱而无法满足债权。(4)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在债权成立前,债务人的行为并不发生危害债权的可能性,故债务人自无行使撤销权的余地。(5)债务人行为的危害性于撤销权行使时,须尚存在。弱某行为在以前为有害行为,但在撤销权行使时,其有害性已不复存在时,自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2、主观要件。依通说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撤销权是否须有主观过错为必要,因无偿行为与有偿行为而有区别。(1)若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是无偿的,则只要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2)若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是有偿的,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支付了代价,那么撤销权的行使要求有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及第三人须有主观上的恶意。
2、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主要有四种学说, 且以折衷说为通说。
(1)请求权说。该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所以此说又称债权说,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2)形成权说。该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3)责任说。该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声请法院径行对其强制执行。
(4)折衷说。该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得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回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说双重性质。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在于以下几方面: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对此学者们一般均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之。
(2)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4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第三人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