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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人们对法院和法官的必要性的理解,基本上也是相同的。汉密尔顿指出,“如果没有法院去解释和界定法律真正的含义和作用,那么法律就将形同一些死的文字。”尽管与裁决不同,制定法律规则的目的乃在于将它们适用于无数相似的案件,但是根据司法程序必须把这些法律规则适用于的那些案件又完全不一样。因此,法院和法官的使命就在于决定某一特定案件的事实是否能够使该项法律的具体条款适用于该案件。这便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领域以及诉讼当事人和律师的战场。
  在从Aristophanes到Chaucer、拉伯雷(Rabelais)、蒙田(Montaigne)和Swift辛辣地讽刺法律职业的伟大作品中,法律人在法庭上的各种倾向已经被尖锐地揭示了出来,即他们倾向于延长诉讼程序并使之复杂化,倾向于不是使问题复杂化就是使问题简单化,并倾向于用一张厚重的语言之幕把他们自己与老百姓隔离开来。
  例如,拉伯雷在其作品《巨人传》中让庞大格吕埃(Pantagruel)去承担这样一项工作,即裁决“原告Kissbreech勋爵与……被告Suckfist勋爵之间的诉讼,而他们之间的纷争太大而且在法律上也太过棘手,以至于议会法庭都对此束手无策。” 庞大格吕埃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启动了诉讼程序。当法律顾问和律师“把装有与该案有关的各种令状和文献的——其体积和重量几乎足以装载四头大蠢驴的——袋子交到庞大格吕埃的手里时,他问他们说:本纠纷和程序中的那两位勋爵还活着吗?”在被告知这两位勋爵还活着以后,“庞大格吕埃又说道,见鬼!那么谁来伺候你们给我的如此之多的毫无价值的纸张和复印件呢?难道听他们在我们面前面对面地进行辩论,不比读这些因充满了废话、欺骗、有害的轻蔑和破坏公平的文字而毫无价值的东西要更好么?”
  再者,庞大格吕埃又继续指出,“由于把法律看作是从道德哲学和自然哲学中间摘取出来的东西,所以这些对哲学的研究比我的骡子还少的傻瓜们又如何能理解它啊?就人能够探知和了解古代情势及历史这一点而言,他们也真的如癞蛤蟆拥有羽毛那般拥有这些本领。然而,法律当中充满了这种知识,以至于若没有这种知识,人们就无法理解这些法律。……因此,如果你们愿意让我对这种诉讼程序进行修正,那么首先,烧掉所有这些纸张;其次,让这两位绅士亲自到我面前来;最后,当我听完他们两位的陈述后,我将坦承地、诚实地、自由地告诉你们我的意见。” 庞大格吕埃后来依此方式主持的这场审判,即这两位勋爵被迫在没有顾问的帮助下进行论辩的审判,成了一种可供人们选择的和一种适当的诉讼方式。
  帕斯卡(Pascal)在其所著The Provincial Letters一书中所详尽处理的那些具有决疑性质的问题,有时候被认为是宗教法规所特有的问题,但是,在界分不同案件和审查它们同一般规则的关系的意义上的决疑问题,在司法适用任何法律的过程中都是必定会发生的。最为棘手的案件是那些可能符合某项法律的文字表述但似乎与该项法律之精神不相符合的案件。当然,相反的情形也会发生,即一些案件与某项法律的文字表述不相符合,但是该项法律的目的却似乎含盖了这些案件。所有上述情形都表明了法律规则所具有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缺陷。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规则所具有的这一缺陷乃是不可避免的。法律的目的就是要达致普遍性,“但是对于某些情形来说,做出一项正确的普遍性陈述是不可能的。”为了对这一缺陷做出救济,人们应当对法律制定者的意图进行考虑。应当像法律制定者在制定该项一般性规则时所会考虑的那般去处理某一特殊的案件。这种处理疑难案件的方式,正是亚里士多德所谓“衡平”的方法——即“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具有缺陷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某项需要采用衡平方法加以矫正的法律有可能是一项正义的规则,但是这并不会妨碍它被不公平地适用。衡平方法乃是通过根据法律的精神而非该法律的文字在某一特殊的案件中实施正义来防止因法律误用而导致的不正义现象。亚里士多德指出,它是一种正义,“不是法律正义,而是对法律正义的一种矫正。……尽管这种矫正并不优于绝对正义,但是却优于那种因该项规则的绝对性而产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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