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耶鲁
1964年在南卫理大学取得比较法学硕士后,觉得所获有限,便申请延长居留继续就学,得到了耶鲁和哈佛二校的入学许可。由于两个原因我选择了耶鲁:一则因为Harold Lasswell在那里。我在台湾时曾经读过一些他的著作,对于他从政治、经济、社会等角度去观察、分析法律的方法很感兴趣。二则因为我仍念念不忘要去海牙,应该学国际法,而当时美国一位著名的国际法学者Myres MacDougal也在耶鲁执教。
在耶鲁两年修习了不少为研究生开的课程,其中最为特殊的便是这两位老师的国际法及法理学。由于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具有价值导向、政策导向的规范,所以他们的学说被称为“value oriented”或“policy oriented”的jurisprudence,也称为“policy science”。这种学说指出法律并非一种中性的、纯理性的规范,对我的帮助不小,因为在台大时虽然已经知道学习法律还应该注意它与社会的关系,但一直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有它自己的内在理则和外在的目的,几乎可以说有它自己的生命,可以独立存在,对于与它不合的社会情事可以加以匡正,而不是仅仅反应社会现实而已。这种想法当然是受了老师们的影响,而他们似乎是受了注释法学派和相近的“形式法学”(legal formalism)及“实定法学”(legal positivism)的影响。记得当时曾读过一本与这种想法相关的重要著作:Hans Kelsen的Pure Theory of Law,但没有看懂。耶鲁的policy science似乎使我茅塞顿开,见到了法律的非理性的一面。然而这种看法当时并没有在美国普遍流行。哈佛法学院似乎仍有不少教授采取比较传统的态度,重视法律的内在理则。所以耶鲁的学生常常说:“We start at where Harvard stops”,很引以自傲。
(五)哈佛
虽然在耶鲁学到不少法理,我的法学硕士论文仍在国际法领域,探讨一些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问题。1966年毕业,又得了个硕士学位,旋即进入了国际法的博士班。开学前的暑假里我去波士顿看在哈佛读国际法的台大同窗丘宏达。他介绍我认识了Jerome A . Cohen教授。那时Cohen才开始研究中国法,觉得要了解当今中国的法律,必须对传统的中国法制有一些认识。他可以看中国的白话文,但不能读传统法学资料所用的文言文,须要有人帮助。丘宏达推荐了我,说我的中文比较好。Cohen觉得很奇怪,因为一个美国人不会说另一个美国人英文比较好。丘宏达花了一点时间才向他解释清楚因为我幼时读私塾,熟悉古文经典之故。Cohen此后每次介绍我时都提起此事,认为很有趣。暑假三个多月Cohen和我常常在一起读大清律例和相关的资料,除了读通文义外,他常常会问为什么会有某种的规定或理论。对于他的许多问题,我都瞠目不知所对,感到十分惭愧。
另一件使我惭愧的事发生于Derk Bodde的一次演讲之时。Bodde是宾州大学的教授,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享有盛名。那年暑假到哈佛来演讲“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谈清代的司法。讲到“勾决”,他说那是皇帝用硃笔在死罪人犯的名单上画一个大圈,名字被硃笔扫到之人便该处死[4]。讲到这里,他问道:清代刑事程序从传讯、初审、覆审,一步一步十分严密,为什么到了最后竟由皇帝如儿戏似的决定了罪犯的生死?在座的听众约四五十人,面面相觑,其中有些认识我的,转头看我,因为我是听众里唯一的一个中国人。然而我也答不上来,被大家这么一看,使我涨红了脸,不知所措。Bodde接着又问中国人真是神秘莫测(inscrutable)吗[5]?然后又自行作了一番解释,似乎说公平正确的判决是极为难得的,最后的决定常常含有一些偶然的成分在内。这话听来很是玄妙,但大家都觉得有点奇怪。我则羞惭得无地自容,不仅因为答不出他的问题,更因为对于他所说的清代刑事程序也不甚了了。作为一个中国人对于自己的文化如此膧朦,贻笑于外邦,实在可耻!
由于上述两事,我发愤去探究中国传统法制,天天去哈佛燕京图书馆埋头苦读清律和有关的典籍,希望能尽快弥补自己的阙佚。原来想到波士顿访友渡假的,结果却做了三个月的密集学习。Cohen对我的努力印象很深,所以在暑假结束前问我要不要留在哈佛继续研究中国传统法制。我说我仍想学国际法。他说学国际法的人很多,而懂得中国传统法制的人极少,如果能将这部分中国文化播扬于世,比去海牙审理几个案件的贡献大得多。他这些话加上我因为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无知而感到强烈的羞惭,使我答应了他。后来哈佛法学院的副院长David Smith与博士生谈话时对我说:“啊!你终于来了!”我听了觉得莫名其妙,愣了一会才想起来,当年决定去耶鲁时忘了写信辞谢哈佛的入学许可,很是失礼。哈佛大约也很少这样获得它的入学许可而不去入学的先例,但是显然还保存着我的记录,因为哈佛与耶鲁一直在竞争,所以Smith说那句话,大约有点高兴吧。
在哈佛时一方面继续研读中国传统法制的典章,将一部分大清律例和成案译成英文给Cohen作为教材,并和他一起上堂为学生解释;一方面修习了若干课目,包括Samuel Thorne的英国法史、Arthur von Mehren的欧洲法史、Lon Fuller的法理学、John Fairbank的东亚文化史等。Thorne花了一个多学期讲英国的feudal system,von Mehren也对欧陆诸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作了精要的分析。显然他们都认为要了解一国的法制必须深入地了解其背景。Fairbank以西方的眼光看中国文化,并将它与周围诸国的文化比较,显出我以前没有见到的许多中国文化的长处和缺点。上Fuller的课获益最多,因为那时他才结束和英国牛津大学的法理学教授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反复辩论关于自然法与实定法之间的种种问题。他们的文章使我对西方当时这两个重要的法学派增加了一些认识[6]。此外我也看了若干西方法理发展史的书,对于各学派如何形成和演变有了较深的了解。
(六)中研院史语所
1967年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许倬云先生到哈佛来,听说我在学中国法制史,告诉我史语所藏有清代的“三法司”档案,是研究清代法制的原始资料。我听了十分高兴,便经他的推荐于次年冬返台进入了史语所。
返台后去拜访了几位老师,他们都欢迎我回来工作,因为当时许多出国读书的人都千方百计设法留在国外,回国的人极少。他们都对我讲述了不少做人做事的道理,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林纪东老师的话。那天我才在他研究室坐定,他劈头问道:你在美国学到了些什么?对于中国有什么用吗?我一时答不出来,他便提到许多在国外留学三五年,对于专修的科目只学得了一点皮毛,对于其背后的社会文化所知更少,但在回国之后便在学校里及社会上卖弄那一点点洋货,招摇撞骗,误人误国,希望我千万不可蹈此覆辙,要好好地将所学的一点东西,放在自己的社会文化里,仔细比较研究,引发出一些自己的见解[7]。他这番话犹如当头棒喝,使我的骄妄之气消减不少;又如醍醐灌顶,让我见到了一条此后该走的路。
史语所有一个极好的研究工作的环境。初到之时,所长李济先生和历史组主任陈槃先生都教我多读书、多思考,不要急急乎写作、发表。我当时已很清楚自己的浅薄,知道要花很多时间去札根,听了他们的话,便如服了一颗定心丸,就放心地去各个图书馆寻找有关中国传统法制的书刊来看,随手将心得写在卡片上。后经所长屈万里先生的鼓励录出了2352种书籍的基本资料,出版了《中国法制史书目》三册[8]。在此期间我也开始看“三法司档案”。据前辈李光涛先生说那是原存于清代内阁大库的文件,清末被盗卖给纸厂去做“还魂纸”,经当时中研院院长蔡元培先生和史语所所长傅斯年先生筹款买还,共八千麻袋,经初步整理后,因日寇入侵,将比较完整的三十一万件随史语所播迁至四川,战后又运到台湾,由李光涛先生继续整理。在他的指导下我选出了若干与清代法制有关的文件,开始了我的研究工作。1980年后我又接下了通盘整理那三十一万件档案的担子,将残破杂乱的文件逐渐修复、分类、摘要、保存,前后花了二十多年[9]。其间还帮助台大法律系戴炎辉老师整理了一些台湾的淡新档案,又协助台湾文献馆的王世庆先生搜集了三千六百多件台湾公私藏自明清到日据时代的古文书[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