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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某敲诈勒索一案的分析

  笔者本人认为第三种观点相当完善,包含了第一种观点的内容,即以当场取得财物作为区别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一个标准,同时也包含了第二种观点所不提倡的敲诈勒索罪中包含暴力行为,现在更多的学者都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该包含暴力行为,所以,这也是第三种观点较第二种观点的完善之处。总之,第三种观点是更为完备的。分析这种观点,其区别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标准是以是否当场取得财物,让笔者不禁怀疑的事,若第三种学者观点的三个判断步骤同时得到肯定回答,难道就一定是抢劫罪吗?想必大家都看过现今比较流行的一部影片《天下无贼》,该影片开头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女主角先以家庭英语教师诱引他人对其实施不轨,男主角却在阳台外偷偷拍下这一幕,接着就开始以告知被害人老婆录像带的事情要挟被害人掏钱给车,被害人不从,结果就结结实实的挨了一耳光,最终还是被行为人开走了自己的宝马汽车。在这种背景下应该如何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呢?显然在这起犯罪中有暴力行为,同时又有当场取得财物情节,按照上述大的第三种观点,就一定认为行为人构成了抢劫罪吗?在同其他同学和老师讨论中,有三分之二的人是不认同以抢劫罪论处,笔者也认为该犯罪应为敲诈勒索罪。主要是本案中行为人的暴力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同时本影片中的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也并不是抢劫意图,从头到尾都是以敲诈勒索要挟被害人,只不过犯罪手段包括了暴力,又是当场取得了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则更为恰当。那么到底怎样的一种判断标准才能把抢劫罪和敲诈勒索区分清楚呢?笔者的观点是在上述第三种学者观点的三个步骤上再增加第四个步骤和一个原则。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是否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即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若对这个步骤地回答也是肯定的,则很有可能构成了抢劫罪,但还不能下定论,最后要综合个案分析案情,因为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敲诈勒索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所以不能类比《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犯罪人以敲诈勒索意图基础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以抢劫罪论处,除非是另起抢劫犯意或者犯意转化为抢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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