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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

  “四荒”土地使用权就是指,“四荒”土地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四荒”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它有如下法律特征:(1)“四荒”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四荒”土地经营者。“四荒”土地经营者不限于“四荒”土地所属集体组织的内部成员,除此之外的其他经营者即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也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成为使用权的主体。(2)“四荒”土地使用权系以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为客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地使用权),它存在于“四荒”土地上,即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为客体。在其他土地上如耕地、草地、林地、水面等不得成立“四荒”土地使用权。(3)“四荒”土地使用权系一种在“四荒”土地上开发经营的用益物权。首先,因为“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四荒”土地,“四荒”土地的性质决定了经营人对“四荒”土地开发利用,以充分发挥“四荒”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其次,“四荒”土地使用权为一种用益物权。此种物权由于是就他人之土地直接使用、收益为内容,故为用益物权。它一旦取得或设定,使用权人的权利即获确定,不待他人行为之介入即可直接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且基于物权的效力,“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此种权利,不独可以对抗社会一般人,且可以对抗土地所有人。(4)“四荒”土地使用权是以支付土地使用费而有偿成立的物权。因为“四荒”土地主要是通过拍卖等法律行为取得,而这些法律行为大多数是有偿行为,所以,“四荒”土地的使用人必须要支付一定数量的土地使用费。“四荒”土地使用权的这一“有偿取得”之特点,从本质上说是土地这一不动产的性质与用途决定的,同时也是土地走向市场的一个必然表现。
    二、“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大体上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因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因。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拍卖(即“四荒”拍卖)、出租、互易三种方式。(1)拍卖。所谓“四荒”拍卖,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代表本社区的全体成员(农民),以拍卖的方式出让“四荒”土地使用权给社区内外的公民、法人等,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并于拍卖使用期满时将其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公民、法人等通过“四荒”拍卖程序,支付清地价款,办理完登记手续,便依法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权。改革实践和实证分析充分表明,“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和拥护,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创举和新生事物。它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有效形式,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出租。“四荒”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之一种,具有财产价值,依其性质,自得为租赁关系之客体。换句话说,“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他人可因租赁关系而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权。一般而言,“四荒”土地使用权之出租须以书面方式为之,并在依法登记后,才具有“四荒”土地使用权之效力。(3)互易。互易,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而成立的契约。【1】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法律行为,“四荒”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互易方式(下文还有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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