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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

  “四荒”土地使用权中的权能主要有以上三项。当然,还有一项有条件的处分权问题,因为这里的“处分”并不同于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因此,与其称为“四荒”土地使用权中的处分权能,还不如称为“四荒”土地使用权中的处分效力。
  (二)“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效力。“四荒”土地的处分效力表现多样,但主要包括出租、抵押、转让、互换、入股等。(1)出租效力。“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效力是指“四荒”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其开发利用的“四荒”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即“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与“四荒”土地所有人的拍卖使用合同继续有效。(2)抵押效力。“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效力是指“四荒”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开发利用的“四荒”土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或途径仅仅是取得“四荒”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3)转让效力。“四荒”土地的转让效力是指“四荒”土地使用权人在拍卖使用合同存续期间,可以将其开发利用的“四荒”土地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经营,但须征得“四荒”土地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不得改变“四荒”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4)互换效力。互换又称互易,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金钱以外的财务。“四荒”土地使用权中的互换效力就是指“四荒”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其开发经营的“四荒”土地与他人的“四荒”土地互换经营。(5)入股效力。即“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一种出资的方式,投资入股。这应当符合“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本性。
  (三)“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④,“四荒”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受民法保护,因为民法保护更为直接,具有恢复物权或给物权人所受损害以经济补偿的作用。民法保护物权的手段很多,但针对“四荒”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请求确认。即当“四荒”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请求排除妨碍。即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四荒”土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时,使用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3)请求赔偿损失当他人侵害“四荒”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2000年秋冬季节写于华东政法学院
  
【注释】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② 严格说来,我国土地管理法使用“荒地”一词是不科学的,应以“荒坡”替代。
③ 所谓“取得时效”,就是指无权利人继续以一定状态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时间而取得其所有权,或继续以一定状态行使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经过法定时间而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参见谢在权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46页。
④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规定:“‘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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