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对“入世”三大不利条款的对策
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纺织品特保条款和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是我国入世时被动接受的三大不利条款。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该条规定自我国入世之日起15年内,其他缔约方可以不视之为市场经济体;纺织品特保条款,就是《中国加入WTO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第242段条款,该条款的适应期限是2008年12月31日;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就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该条规定自中国入世之日起12年内,其他缔约方可以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三大不利条款本身是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是根本违背WTO规则的,因此,我们在承认承诺的同时,应当据理力争,防止滥用;采取积极主动策略,争取早日祛除三大不利条款及其危害。
1.应对“非市场经济条款”的主要对策。
由于一些国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以中国企业的实际产品价值衡量正常价值和计算倾销幅度,中国出口产品遭受严重的政策歧视和应诉后果的不确定性。[3]所以:
(1)消除引发反倾销频繁发生的宏观经济和制度因素。对于何为市场经济国家,WTO规则里面并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但许多国家在反倾销规则里面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在货币的兑换的自由度;政府对价格、市场准入、经营方式等的控制;国有企业的比重及对经济的干预;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法、竞争法、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等方面。我国应当加大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加大开放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
在具体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时,我国应当在不违背WTO规则的前提下,实施不同的国别策略。根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各WTO成员与我国的政治和贸易关系的不同,利用我国在市场准入过程中掌握的“资源”优势、利用我国强大的国内市场优势,在招商引资、建立双边安排和建立自由贸易区时,把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合作条件,事实上,这种手段已经非常见效。
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我国应利用国际上对现行反倾销规则改革的呼声,联合其他受害国家,积极主张修改关于确定倾销的可比价格的双重标准,取消有关反倾销非市场经济的规定,从而自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
(2)积极利用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向其他WTO成员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发展状况,消除一些国家对我国的偏见,从而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甚至邀请世界上一些著名评估机构,对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进行评估。
(3)积极通过谈判争取获得产业市场经济地位。对于涉案企业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发达国家内部有两套标准,一是美国的行业“市场导向型产业”标准,二是欧盟的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由于反倾销对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处理不同,前者针对的是产业,不论同一产业下企业类型的性质是三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后者针对的是企业,国有企业很难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且,“非市场经济条款”规定,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运用。因此,要解决国有企业反倾销问题,我国应该对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比较集中、国有企业在出口中占主体的产品,积极争取产业市场经济地位,使其摆脱“非市场经济条款”对我国国有企业出口的束缚。
(4)绕开欧美的标准,实施“走出去”战略,改变中国原产地身份。根据“非市场经济条款”,反倾销“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可采用并购等方式扩大海外直接投资,或者与世界大的跨国公司实行技术联盟和合作,可以改变中国原产地身份。
(5)合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依据《GATT1994》 附件9第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标准,我国早以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一些国家滥用WTO条款,擅自规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漠视国家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有的大打“政治牌”,明明知道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就是不承认。对此,我国应当诉诸WTO,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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