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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

  其次分析一下家族主义及其在规范层面的体现。在分析之前,先界定一下我国传统中“家”的概念。对于中国的“家”,滋贺秀三曾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深入、细致而不乏精辟地分析过。费孝通在其名著《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乡土中国》和《生育制度》之中从功能主义的角度也多次进行过富有启发性的阐述。在这里,限于篇幅,我不能展开他们的论证过程,而只把他们的结论性意见引证出来。[11]在传统中国,当人们说到家时,他可能在下列意义上使用:(1)在广义上,指由同一个祖先分家而来的家系,又称为“同宗”、“家族”、“自家”等,[12]这种家是以男性单系亲属原则所组成的社群,在结构上属于人类学中的“氏族”。[13](2)在狭义上,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3)有一些话语,多少可以伴有指称财产的语感,譬如“家破人亡”这个成语。[14]概括起来看,家就是共同保持家系或家计的人们的观念性或现实性的集团,或者意味着支撑这个集团生活的财产总体。[15]当人们说到家时,他可能指的是其中的一种含义,也可能同时包括其中的两种或三种含义。
  中国人关于个人和家族的关系的观念和现实,可以打一个比喻来说明。如果一个人死了,那么他在法律上的人格就消灭了,作为个人,他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对于一个公司或政府组织来说,某个成员死了,甚至是领导死了、法人代表死了,并不意味着公司就解散了,政府组织消失了,公司或政府组织还将继续存在。在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中,家庭并非是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的目的才成立的;相反,家庭是先于个人存在的,个人附着在家族中,家族自身就是一种事业,家族就像一条河流,绵延不绝,家族中的每一个成员,只不过是处在这个河流中的一段而已。[16]个人对于家庭而言,具有附属性:个人因为家族而存在,个人因为属于某个家族而获得社会关系的规定性,个人的任务和职责就是接过祖先基业,把家族事业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正如杨懋春所指出的:“人和土地(一般来说就是财产)就是中国农业家族的两根支柱。”[17]人员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是家族事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和继承在内的社会秩序都是以事业的这两个方面的发展为目标进行安排的。千百年来,由于意识形态上的不断强化,家族观念变成了一种信仰,社会的道德、伦理,乃至政治和法律制度都是以家族主义为基准和核心建立和培养起来的,社会的道德和伦理形成费孝通所谓的“差序格局”,国家则变成了家的扩大。当然,家族主义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而是和父权政治、君主专制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这些因素合起来形成了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三纲五常。
  家族主义对婚姻关系和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包办婚姻。这是因为,家庭是一种事业组织,家庭中的个人是为这个事业服务的,因此在婚姻问题上,家族事业的维持和发展的需要,是先于个人感情需要的。甚至,事业发展往往排斥感情,比如,为了权威和纪律的需要,父亲对儿子的感情必须隐藏,而表现出“严厉”的形象;即使是在家中,只要别人在场,丈夫如果表示出对妻子有一些亲密的感情会被认为是不妥当的,结果会成为人们背后议论的一个话题。[18]因此,和谁结婚不仅仅是个人娶媳妇的问题,[19]更重要的是为家族添加新成员的问题。家族为了延续和发展的需要,对新成员有许多特别的要求,例如身体健康,能够生育(因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能够和原有的家族成员和睦相处,有教养(遵守纪律),没有传染病,能够劳动,等等。这样,在家族发展的需要和个人感情的需要发生矛盾时,在家族主义观念下,个人的好恶要服从家族的需要,这也是焦仲卿、陆游的婚姻悲剧的由来。要从家族的角度选择配偶,这需要家族的负责人来决定,于是包办婚姻由此产生。当然,包办婚姻并非仅是权力,同时还是责任。具体体现为要为儿子修房子、娶媳妇,这不仅仅是作为父亲的责任,而且是作为家族长河中一环的责任。[20]在生活比较艰辛、彩礼非常高的兴县农村,为了完成这一责任,村民往往要付出毕生的努力。当然,同样也是这个责任,成了村民们生活的目标,力量的源泉。因为绵延不绝的家族长河融入了村民们的希望和信仰,并超越了个人的生命的局限而使自己获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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