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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的现状、成因及惩防对策

  (三)税制本身的不完善是产生涉税犯罪的客观原因。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的。四十多年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建立和不断发展的过程,特别是经历了1984年和1994年两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之后,基本上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但是,由于这套税制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分阶段逐步建立的,在税收立法方面还缺乏经验,对一些客观情况估计不足,缺乏有力的保护性措施,所以,改革之后的税制体系仍不够完善,存在着可资利用的空隙,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偏窄,未能对所有商品和劳务交易普遍实行增值税;没能合理区分消费型和收入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金未能纳入抵扣范围,造成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税负的不平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定不清,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挤入一般纳税人行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公平税负的原则;未建立起与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的相配套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同时,没有形成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相互独立、互相制约的机制。对于涉税违法与犯罪,在税务与公安机关办理时的衔接和操作上,还存有许多弊端。由于税制改革后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配套之处,这就在客观上给一些不法之徒进行涉税犯罪造成可乘之机。
  (四)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是涉税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及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纳税过程中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帐务票证管理,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理。但在我国的大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内部,征管工作各环节缺乏制约机制,机构的设置也不适应征管工作的要求,税收征管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强硬的监控手段、处罚手段,没有震慑力量,难以有效地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税务稽查在应对偷税方面还达不到独当一面的作用,相反纳税人应对反稽查方面却渐成气候。在技术装备上,长期以来,税收征管都有是采用手工操作,手段落后,效率低下,难以处理大量的征管资料信息。另一方面公安经侦受限于涉税专业知识及审计查帐技能,开展税侦工作力不从心。这种税收征管技术和司法参与层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大流动和新税制改革的要求,不能有效和及时地预防、发现、制止、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从而造成了涉税犯罪的泛滥。同时一些税收征管人员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差,管理不到位,人为地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犯罪分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从税务机关以正常渠道领购的,由此渠道造成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社会性上的不法人员手中,才导致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更有甚者,个别极少数税务人员经不起利益的诱惑,成为偷税者的“后台”、“靠山”、“保护伞”,不仅放弃职守,而且帮助出谋划策,进行偷税方面的“技术指导”。这些案件技术性强,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而一旦有风吹草动,又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犯罪分子或毁灭证据,或隐匿逃跑,给案件查处带来极大困难。
  (五)法人涉税犯罪愈演愈烈是产生涉税犯罪的内在原因 。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市场体系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企业组织的管理权能不清,未能形成一套严格要求的监督法人组织活动的网络。法人组织权力缺乏制约,必然产生负面效应,由此导致法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法人涉税犯罪更是如此。现在法人涉税犯罪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的诸多领域,贯穿于商品生产、流通、交换的全过程,其中法人涉税犯罪又以偷税和骗税最为突出。由于法人涉税犯罪是法人组织的整体犯罪,具有领导决策、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特点,因此其犯罪能量远非自然人可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对此尽管《刑法》也有明确规定,即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长期以来,“法人偷税是为公”,“为公犯罪不为罪”等到传统的观念模糊了人们对法人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总容易被社会、被群众乃至部分司法成员可以宽容、理解、同情甚至是支持,这些错误观念,无论是对执法人员,还是对查处涉税案件都带来了无形的阻力。
  (六)各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产生涉税犯罪的现实原因。
  在实践 ,涉税犯罪活动查处中确实遇到很多问题,有的还相当普遍,以至影响查办数量及质量 ,具体归纳汇总如下:
  1、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纳税意识,是人们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反映,是人们关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都必须依法纳税,违反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将受到法律制裁。但是,现阶段,由于法制教育不经常,不深入,法制观念远没有深入人心,加之由于历史思潮和现实因素的冲击,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甚至连税收的起码常识都十分欠缺,公民纳税意识出现了不应有的扭曲。有的人认为纳税是从自己碗里往外分肉,交税就象割自己肉一样难受;有的认为偷点税无关紧要,又不是偷个人的,反正是偷公家的,不偷白不偷;有的则认为能偷税是有本事,有能力的体现,主动交税是傻瓜;有的厂长认为:“税收就是企业上交的利润,就是企业的负担”;有的企业经理认为:“偷税不谋私不算违法,偷税减轻企业负担是为公”等小集体观念,甚至有的认为偷税不同于杀人,抢劫等刑事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大可不必动用刑罚制裁的错误观念,这些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及纳税人难以抑制的贪欲是涉税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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