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涉税案件所遇问题面面观
张瑞
【关键词】侦办;税案;问题
【全文】
1997年10月1日,伴随着新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税案件的侦办由人民检察院移送至公安机关管辖,回顾和总结几年以来的侦办实践,就我们公主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而言,总的问题是发多判少,即涉税案件发生多,立案少,刑拘少,刑拘转捕少,移送起诉少,到审判就更无从说起了;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偷税罪的案件相对侦办多一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妨碍追缴欠税、非法出售发票等涉税案件尚属空白点。概括起来,涉税案件侦办的种类不全面,侦察不彻底,打不到位,质量不过关。全面分析,产生这些问题及其原因症结如下:
一、案件来源有限。
涉税案件来源渠道无外有四条,一是税务机关移送,二是社会公众举报,三是公安民警自侦,四是有关部门移交。相对自首案件甚少。而其中,税务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向公安机关所移送案件甚少;社会公民由于缺乏依法协税护税意识,害怕得罪人因素影响,加之纳税人大多任用裙带亲信关系,内部堡垒极难攻破,举报的案件也不是很多。至于民警自侦,由于涉税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时间较短,大多民警缺乏对税侦业务的熟悉程度,自侦起来步履维艰。有关部门移交的,毕竟限于涉税法律专业知识,由此带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认定不准确,从而移送质量大打折扣。
二、司法会计鉴定滞后。
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三世界119条之规定,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涉案鉴定。而做为侦办涉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尤为重要。司法会计鉴定是以案件中的财务会计痕迹的形成机制作为整体分析内容,通过分析有关会计要素及财务会计资料的各种表象指证据以与同类财务会计的方法原理,活动规律进行比较,进而作出鉴定结论,可以做为重要法律书证的一种司法鉴定技术,它主要可以为涉税案件解决涉税犯罪的财务鉴定,税额鉴定,其作用是可以发现涉税案件的侦查线索,确定涉税案件的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取得是否涉嫌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然而,现有的经侦及税侦机构中,没有建立健全此体系,远远适应不了打击涉税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