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异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质疑

  1、法官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2、法官是或者曾经是被指控人或者被害人的配偶、监护人或者照管人。[7]
  同样,这里的第二项规定我们也只能理解为法官是或者曾经是被指控人的配偶、监护人或者照管人或法官是或者曾经是被害人的配偶、监护人或者照管人。即不包括法官是被指控人的场合。
  最后,我们来看看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最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第九章第61条规定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参加办理刑事案件:
  是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或证人;曾作为陪审员、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见证人、法庭书记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或者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以及法官曾作为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参加过本刑事案件的办理;是本刑事案件任何参加人的近亲属或亲属。[8]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俄罗斯刑事回避理由中也不包括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场合。
  总之,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中都没有刑事官员(主要是法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场合,其主要原因恐怕正如前文分析,即在这种场合根本没有适用回避制度的余地。
  四、结语
  在立法工作中,无论草拟单个法律文件还是编纂系统的法典都要求逻辑结构具有严密性和系统性,要对法律语言和逻辑结构进行仔细的推敲,合乎逻辑是起码的要求。立法语言中法律用语的句子形式以及逻辑结构特点,是由法律规范的特殊需要决定的。[9]由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此“当事人”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属于一种“属种关系”。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当事人的一部分。上文我们已经论证了“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能作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因此,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第一项回避理由中笼统地把“是当事人”作为回避的情形加以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语言逻辑严密性要求的。笔者建议第二十八条中第一项应该为列举式,即把其中的“当事人”改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设立一种“暂时中止职务”制度。所谓“暂时中止职务”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或者被依法审查起诉或审判时,应当暂时中止其公安、司法职务,并根据案件最后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的制度。根据案件最后结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有的可以恢复行使职务,有的需要开除公职,也有的会调离公安司法机关,等等。有了这项制度,就可以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情形得到妥当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