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到这一点,不但对理解证据法学独立性有很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与之一脉相承的证据立法有启示作用。证据法典化的历程,远比我们想象的要艰难得多。表面上看,英国从十九世纪中叶就拥有了《民事证据法》,在十九世纪末又拥有了《刑事证据法》,这两种法律在多次修订后仍在适用。但英国证据法最初都非常简单,适用的范围也非常有限,甚至在很多时候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仍然沿袭判例法,而非成文法。证据法典在英国只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英国的证据法著作,从边沁的《司法证据的原理》到晚近阿德里安(Adrian Keane)的《现代证据法》,都是以英国法院的判例为基础的研究。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堪称经典,但形成过程也是充满曲折。赛耶和威格摩尔继续前人的努力,以半个多世纪之功,为证据法学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条件成熟后,以摩根为代表的一代证据法学者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证据法典的起草和论证中。作为这个漫长的复杂过程的成果,是1942年的《模范证据法典》、1953年的《统一证据规则》、1965年的《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作为证据法的一个典范文本,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美国最高法院于1965年组成班子着手起草,国会1975年批准生效,期间经历了十度寒暑。在起草的过程中曾经提交给社会广泛讨论,引起诸多批评和争议,险些被搁置。不过,经过长久而激烈的讨论,最终还是达成了一个妥协的证据法典。不过纵观美国证据法学著作,虽然《联邦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各级法院的判解更是主要论述来源。例如,对于证据特免权(privilege)的研究,主要都集中在判例上。
在德国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囿于诉讼制度的传统,在立法上仍然把有关证据的规定放在诉讼法中。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就有150条之多。因为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因此德国学者对于证据法(Beweisrecht)本身没有严格的界定,当然也很难把它当作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对证据法的学术研究,而且这种研究沿袭了德国思维细致和缜密的特点。例如,关于证明责任的研究和证据禁止理论的研究,德国学者都是有特别贡献的。同样,法国的证据法律也是散见于民法典、商法典、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法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证据法学教学也没有被独立列出来,证据法学一般是在讲述诉讼法学中提及。从这些年学界关于证据法研究的成果来看,主要是在诉讼程序的运作中研究证据规则,但同样有不可小觑的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