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从证据法学研究的源头看,它来自于审判实践运用证据确立事实的需要,后代的证据法学者虽然脱离了纯粹的司法职业,但是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判例都是证据法学研究的重点,证据立法也必须受到来自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据法学的成熟和证据立法的成功,不仅仅是学界自洽自足的努力,而是需要沟通理论与实务,并在证据法原则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中阐发理论。这需要一种学术上的自觉和实证的精神。证据立法,往往是理论较为成熟之后发生,而且都只是在妥协中确立一些基本原则,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重要。
二、中国证据法学研究的迷思
证据法学进入中国法学界的视野,应该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后。盛振为、杨兆龙、周荣等学者的努力,试图为中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奠定一个英美法学的基础,但最后功亏一篑。 五十年代以后,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一度陷于意识形态的泥沼,不但很多外国证据法学理论成为禁区,而且对证据运用实践的研究也落入庸俗的应对法学窠臼。八十年代后,证据法学研究成为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生产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但有心人如果对此作一番梳理,或许会产生一丝隐忧。
近几年证据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无疑是证据立法问题,对于可能制定一部证据法典的设想,点燃了很多学者的热情。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参与证据立法研究的学者众,成果斐然。在“统一证据法”、“刑事证据法”以及“民事证据法”方面,都已经有公开的法典草案面世,也提出了很多证据立法的学术见解。主张制定统一的证据法的学者强调三大诉讼的证据问题共性大于个性,主张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的学者则指出,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在证据制度上的差异是不容忽视的,还有少数主张制定单行证据法的学者认为,应就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专门问题分别制定单行证据法,“急用先立”。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在诉讼法的修改中完善证据制度,但这种声音显然被证据立法的呼声所淹没了。面对这股潮流,台湾学者保持了冷静的观望态度。在评析《统一证据法草案》的时候,他们保持着本能的警惕:辅仁大学的张文郁先生指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类别不同,证据法的规定也有差异,将之全部规定在一个草案中,似为不妥,而且协调法律规定的难度太大,建议暂缓进行立法程序。成功大学的姜世明先生也认为,统一证据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是“较为特殊的尝试”,需要谨慎,并提出了若干质疑,特别是如何与其它程序法及实体法相适应的问题,值得深虑。台湾大学的王兆鹏先生则更为明确地指出,美国有独立之证据法,是因其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皆为当事人进行主义,而大陆民事诉讼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刑事诉讼为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上共同性少,若制定统一证据法也只是将两部证据法放置在同一部法典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有着大陆法传统的台湾地区,在过去的几年中一直通过修正诉讼法来完善证据制度,并没有证据单独立法的迹象,但是这并不妨碍其证据法学研究的势头。例如,周叔厚先生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在精研证据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台湾地区的实践,完成近百万字的《证据法学论》, 内容涵摄刑事、民事及行政证据,资料翔实、论证严密、见解独到,为台湾证据法学研究之翘楚。而黄东熊、王兆鹏、林钰雄等“学院派”也是以台湾地区的司法判例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证据实务的难点中阐发理论,多有建树。通过交流笔者发现,他们认为大陆学者对证据立法热情有余,而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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