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公司法》第
24条、
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低估或者高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我国《
公司法》在第
80条和第
82条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用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作出了与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类似的法律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工业产权作为出资者的一种重要出资方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第28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3.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中,工业产权应为出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我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8条,《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
1997年2月23日,我国《
合伙企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该法在第11条中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该法还规定,对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工业产权资本化的价值分析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知识商品也是按照这个规律运动的。工业产权作为知识产品的组成部分,在进入市场进行转化交易时,只有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通过竞争才能持久继续地发展下去,而价值规律又刺激知识商品的发展与更新。工业产权资本化,与其他贸易活动一样,只有在参加该活动的双方即工业产权出资方和接受投资的企业,反复权衡利弊认为对自己有利时才可能继续下去。可见,工业产权出资方和接受投资方对特定工业产权收益和风险的分析预测,是工业产权资本化的前提或起点。
工业产权资本化对工业产权出资方的益处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通过工业产权资本化,出资方可以弥补自己不能或不宜实施该项工业产权的不足,取得尽可能多的收益。一项工业产权的创造,总要付出一定代价。由工业产权所有者自己实施工业产权,从出售产品的利润中回收成本和收益,固然是工业产权利用的一个途径,但有很多工业产权所有者自己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自己实施在资源配置上不理想,成本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工业产权资本化非但可以弥补工业产权所有者在实施条件上的不足,而且往往比一般意义上的工业产权转让会获得更多更长久的收益。其二,工业产权资本化可以减少投资者的现金投入比例,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能用节约下来的资金和取得的收益进一步用于科研开发,创造更多的工业产权。其三,工业产权资本化是工业产权出资方适应知识经济的一种崭新的资本运营方式。在现代化的企业里,最有价值的资产不是物质资本,而是物质资本和非物质资本合成的知识资本,它是现代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用专利权出资,可以减少出资方因过早更新技术与设备而无法收回原设备成本所带来的“创造性破坏”;用商标权出资,则是企业品牌扩张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扩大自己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有利于商誉积累。其四,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运用工业产权投资,可以利用接受投资方的有利条件,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有的产品的生产依赖于特定的货源,如矿产资源。有些矿产资源在一些国家是贫矿,在另一些国家则是富矿。如果依靠本国的贫矿生产某种产品,则即使采用了自己研究出的新技术,降低产品成本的幅度仍旧有限;而把技术输出到富矿国的企业去实施,利用那里的廉价资源,就能大大降低产品成本。”事实上,运用工业产权在本国进行投资同样存在这种情形,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更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