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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过程中的关联交易问题研究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汇金公司的定性至关重要。如果汇金公司不能被定性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汇金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商业银行(如在上海或深圳公开发行上市)与汇金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其他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属于互为“关联方”关系。
  笔者认为,汇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3年12月16日成立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务院向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若干金融机构行使投资者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以及实施及执行国务院关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政策安排。汇金公司并不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其性质类似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鉴于此,根据我国大陆上述法律法规,汇金公司可不视为中行、建行等的关联方。目前,中国银行已经在上海证交所上市,其上市实践亦是按照上述思路进行的。此外,由于中国大陆目前仍是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汇金公司注资并控股的多家金融机构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后是否产生关联交易并不会引起国内公众的关注和疑虑,因此在大陆,与汇金公司注资商业银行相关的关联交易问题影响不大。
  (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及第19A章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及发起人的联系人 均属上市发行人的关联方;上市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均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须履行联交所《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等程序,但经联交所批准豁免者除外。
  根据上述规则,在汇金公司现行投资体制下,如果汇金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发行人”)拟在香港上市发行,银行发行人与汇金公司、汇金公司联系人(主要包括其控股或控制的附属公司)均可构成该银行发行人的关联方。汇金公司、汇金公司的联系人与银行发行人之间的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所有汇金公司与银行发行人在银行发行人上市时仍然持续的交易将需要在银行发行人的招股书中进行披露,而且需按市场惯例向香港联交所就该等交易申请豁免。
  汇金公司控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行)已分别于2005年10月27日、2006年6月1日在我国香港地区成功挂牌上市。
  从两家银行的上市实践来看,香港联交所按照香港监管法律将汇金公司定性为建行、中行的关联方,将建行、中行与汇金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附属机构之间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以建行为例,建行按照香港监管法律发布的2006年中期报告在有关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汇金公司及汇金公司旗下的其他公司,其中,汇金公司“属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汇金公司乃政府的代理机构,职能是代表国务院持有若干权益投资。汇金公司代表中国政府行使于若干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汇金公司于若干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亦拥有控股权益。本集团与这些公司的银行业务交易按照银行业务的正常程序并按市值进行”,“中国建投,由汇金公司直接及全资拥有。中国建投主要从事权益投资、资产管理和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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