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8条规则5(2); 《意大利民法典》第1378条第2句; 法国Ghestin/Desché(1990), no. 547. 英国Benjamin(Guest)(1992), no.5-030. 法国Ghestin/Desché(1990) no.550; 《意大利民法典》第1472条。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引自前注5。法国Ghestin/Desché(1990) no.530-531;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6-20条已经被“所有权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转移”所取代。 参见上文《合意原则的基本原理部分和合意原则的适用之对内部效力部分。 法国Ghestin/Desché(1990) no.530-542; no.531 n.21.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4条;《法国民法典》第1141条;进一步的解释参见法国Ghestin/Desché(1990) no.540。 《意大利民法典》第1155条。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39--44条。在法国,占有标的物的出卖人有保有出售标的物的权利,直到获得付款,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612条。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47条之(1)。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48条之(2)。 参见英国Atiyah(1995)第267页;Benjamin(Guest)(1992), no. 5-005;法国Derruppé(1988), no.251-323; 这个规则与前注1一致。 留置权的享有人为有担保的债权人,参见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383条之(2)。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41条之(1) 之(c) 和48条之(2); Benjamin(Guest)(1992), no.5-005 和Atiyah(1995)第266页。法国1985年1月25日企业重组和司法清算第85-98号法令第116、118和119条。 Atiyah(1995)第269页;法国Ghestin/Desché(1990) no.542。 法国Ghestin/Desché(1990) no.542。 De Page(1942), 第86页, 但支持这三个主要异议的参考资料被删去。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第一句规定:为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希腊民法典》第1034条几乎逐词逐句采用了德国法的这一规定。 1992年1月1日生效的《荷兰新民法典》中关于交付主义的规定如下:一项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必须按照有处分权人的有效名义(valid title)进行交付(Art. 3:84 par. 1)。另参见第 3:90 条。 参见Walker(1989), 第418页。苏格兰法除非适用英国法的情况外基本上仍采用罗马法的规定。自从《英国货物买卖法》延伸适用至苏格兰后,苏格兰关于买卖的法律就适用英国法。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第2句;《希腊民法典》第976条第2句;《荷兰民法典》(Art 3:115 lett. b) 《德国民法典》第931条。 Baur/Stürner (1992)第510-511页。如果不知道当前的财产占有人是谁(例如:盗窃),则处理方法有所差异,出处同上第511页。 《荷兰民法典》(Art 3:115 lett. c)。 Baur/Stürner (1992)第511页。 《德国民法典》第398条;《希腊民法典》第455条。 《荷兰民法典》(Art. 3:84. par. 3)现在已经明确宣布这种担保转让为无效。在本文中,我们不探讨这种转让的担保问题。 《德国民法典》第930条,《希腊民法典》第977条。 Baur/Stürner (1992)第621页。 《荷兰民法典》(Art. 3:115. litt. a) 参见上文之合意原则的基本原理部分。 《德国民法典》第930条,933条;《希腊民法典》(Arts. 3:86 par.1, 3:90 par. 2)。 参见上文合意原则的适用中关于对第三人效力部分之1。 《荷兰民法典》(Art. 3:97. par 2) 这个障碍被认为是具有决定性的理由,参见Von Caemmerer(1938/1939)第689-693页。 早期Waelbroeck (1961)和近期Ferrari (1993) 均得出这一结论,参见Waelbroeck (1961) 第166-172页,Ferrari (1993) 第77-78页。 参见Waelbroeck (1961) 第172-181页的论述。 参见上文第二部分第三段。 《德国民法典》第433条第2款;《荷兰民法典》第 7:9 条第1段。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877条为一般规定,第925条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第929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也可参考第398条债权和其他权利的转让。 Baur/Stürner (1992)第41、42、498、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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