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象征的县长“灭门案”

  从新闻报道可以发现,文建刚整治小煤矿之弊,采取了雷厉风行的强制手段,例如组织执法大队突击检查、大量炸毁和封堵非法煤窑,等等。这样行使权力,即便其主观动机很端正,有益于中兴大业,但不得不承认所作所为的任意性还是很强的,围绕业主投资的财产权关系的善后处理以及利益攸关者的生计也基本上被忽视掉了。的确,国家当然具备、也只有国家才能具备采取暴力手段的合法资格。但国家动用物理性强制手段,同样必须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并在具体事件中不断进行公正性、正当性的论证,以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诚服,否则就会激起强烈的反弹和复仇的冲动。
  另外,即使存在不服、抵抗的动机,只要持有异议的人们有机会通过各种制度表达自己的诉求,或者通过选举和罢免的程序改变掌权者,或者各种不同利害关系能预先得到统筹兼顾以及事后的及时协调,那么以暴制暴的现象就会大幅度减少乃至消失。令人遗憾的是,现实条件不允许文建刚运用多样化的弹性手段来妥当解决问题,他要让理想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只好不断加大强制的力度。而敌对阵营除了采取阴险的或者过激的动作之外,也别无制衡良策。
  在如此简单化的制度条件下,某位长官可以大权独揽、刚愎自用,同时也就不得不承担所有的风险责任。于是乎,越能干、越有政绩的,也越有可能激起众怒,而那些油滑的佞臣,则善于收买乡愿、推诿责任。长此以往,国势当然将萎靡不振。
  反过来说,假如曹辉的确是一个人作案,如第二种分析意见所说的那样目的仅仅是谋财害命,嫌疑人关于事实的供述都属实,那么到巨富的县长府上杀人越货实际上就带有反社会暴力和情绪化阶级斗争的双重涵意。所谓“反社会暴力”,指对他人财产和生命的侵害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在任何社会都是法律所严防镇压的。所谓“情绪化阶级斗争”,指在法律没有兑现、分配正义没有落实的状况中以命相搏、劫富济贫的群体行为方式――关于这种侧面,互联网上出现的那些仇富、恨官的尖锐留言就足以为证。
  脚踏官商两界、家呈朝市一统,这是实存的表象。在没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证明清白的状况下,的确太容易让人联想起公器私营以及围绕全民所有制财产的非法的暴力争夺。转到这个复眼化的视角来考察豪宅灭门案,人们或许会估摸经商与从政之间切换的玄机,会留意到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居然数次自由进出官邸的蹊跷,会对国税局干部与县长姐弟同时溅血华厦的惨状感到颤栗不已。也许这一切都不是有凭有据的记述和推理,但是,选择在那样的地点、那样的时候进行的劫财杀人案,似乎只能把关心该事件的读者和视听者的思路往权钱交易可视化的方面引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