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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变更研究

  (二)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保障
  公司章程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即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说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主要是事前保障,那么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主要是事中的保障机制。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对公司章程的变更行为进行时时规制与引导,避免恣意,保证章程变更的效率性和民主性。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 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笔者认为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存在缺陷。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权的最低比例的情况下,仅仅按照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容易违背资本多数决原则,侵犯股东利益。法国、德国、韩国、日本的公司立法对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程序要比我国严格的多。《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0条规定:“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改变公司的国籍。对章程进行的其他修改,经至少代表3/4‘公司股份’的股东的同意作出决定。”[13]《德国股份法》第179条规定:“章程的任何变更均需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需至少包括决议时被代表的股本的3/4的多数的同意。”[14]《韩国商法》第585条规定:“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及持有全体社员之表决权的3/4以上者的同意。”[15]《日本公司法典》第466条和第110条规定了依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和章程有关内容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16]我国的公司立法应该借鉴国外立法,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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