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我认为,是否应当将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工作先于物权法而展开,或者二者应当同时予以展开,或者至少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到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甚至是其主要内容并予以充分地说明,无疑在整个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 物权法上的推定问题。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权主体权利归属的一些推定,也是一些人反对物权法的理由。那么,物权法在规定权利推定的内容时,就有必要注意语言文字上的措词,明晰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之间,乃至实体法上的推定与程序法上的推定之间的法律关系。同理,物权法在设计与审议时应当避免大包大揽,既要坚持物权法作为国家基本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坚定立场,又要尊重其他法律,诸如
宪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公法领域的调整范围。
第四, 物权法上的集体物权问题。
我注意到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特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在《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一文中“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在物权法上的地位是否应当平等”部分[②]对不同物权主体的权利属性及其法律地位的论述,在社会公众之中也产生了一些质疑。虽然本人并不完全赞同尹田教授对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现状及其存续的具体分析,但是,我们依然能够坚定不移地维护物权法上权利平等原则。从法律的原则立场和法律的理性分析来看,我认为农村土地相关权益的流转问题,在遵守我国现行的
宪法第
十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管理法规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集体与私人主体一样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都应当成为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下,有关权益的流转内容可能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或者是债权法律关系(担保物权部分除外)。也就是说,随着国家和集体作为物权法律主体载入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物权法本身),农村土地的物权法问题也在维持土地所有权现状的前提下,得到了有限的解决。而那些目前还没有办法予以规定或者修改的地方,应该留待国家有关的土地改革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完善。值得大家关注的是,部分媒体于2006年12月15日报导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即将发布“建议允许农村土地入市”的土地制度改革政策报告的消息[③],相信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会对随着我国农村土地不断地出现新变化的具体形势做出相应的反应。但是,这应该不会成为物权法审议受阻乃至遭遇破碎危险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