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04级经济法学硕士。出处: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六卷(2005),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事实材料主要根据张春子:《宇通“曲线”MBO》,载《南方周末》2004年1月29日,同时参考了其他主流媒体的报道。
相关的理论性较强的文献有左廷江、李璟:《解析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载《财会通讯-综合》2004年第12期,主要论述了增量基础上的管理层收购优于存量基础上的管理层收购的观点。钟锦文、张晓盈:《宇客车MBO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产权制度改革的启示》,载《价格月刊》2004年第9期,作了多方面的分析。
笔者目前唯一发现的对此案例进行评论的法律文献是王建文:《国有股司法拍卖对中国商法的特殊制度价值》,载范健主编:《商事法律报告》第一卷,中信出版社2004年9月版,以不同于本文的、更为宏观的法理反思的视角研究了此案例,也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
不过宇通客车高管认为,宇通集团是郑州市属国有企业,其股权转让在郑州最大的媒体《郑州日报》上刊登,已做到了充分公开。
奚晓明、贾纬:《〈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11期。
前引奚晓明、贾纬文。
前引奚晓明、贾纬文。
前引奚晓明、贾纬文。
在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选定上给予债务人意志表示的机会是《规定》的另一项重点内容,但其意义在“宇通集团国有股拍卖事件”中不突出。
本案中,郑州市政府曾对数家企业接洽过,但因其均无围绕主业做大做强的意向而作罢,由此内部收购计划才浮出水面。参见邢林池:《宇通客车:首例MBO两年悬案调查》,载《经济观察报》2003年12月15日,该文中还有宇通高层就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和高派现分红等事项做出的重要辩解。
股权转让方案上报后,财政部曾专门委派河南省财政厅进行专门调查。经过调查,河南省财政厅认为上海宇通注册资金来源没有问题。但由于此方案一开始就被视为MBO,所以仍然不能被批准。参见何振红:《宇通客车国有股司法拍卖调查是否引发MBO风潮》,载《经济日报》2004年1月16日。
国家部委在有关审批活动中的拖延不表态似乎是很常见的,即使在有“冰棍效应”即财产价值会随着时间推移迅速缩水的不良资产处理领域,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金融债权打包转让给外国投资银行的协议的审批也需要等待数月甚至更长。
这可以从很多媒体的报道对此事件不是确切地称之为“宇通集团股权转让”、“宇通集团MBO”,而是“宇通客车股权转让”、“宇通客车MBO”上看出来。
莫菲:《法人股转让市场惊曝司法拍卖“制造流水线”》,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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