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可以提交其据以提出请求或抗辩的某外国法规范内容的证明材料;他们可用其他方式在诉讼中协助查明。
在处理与当事人实施的企业行为有关的请求时,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承担证明外国法规范内容的责任。
3. 若即使依照本条规定采取了措施,但在适当期限内仍不能确定外国法规范的内容,则适用俄罗斯法律。
第1192条:强制规范的适用
1. 本编规定不影响俄罗斯联邦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这些强制性规范根据规定或鉴于其特定含义,包括为了保证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准据法限制而直接调整相应法律关系。
2. 在适用任一国家法律时,如果根据该国法律规定,法院必须适用与法律关系有紧密联系的另一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去调整相应法律关系而不必顾及准据法,则法院可根据本编规定,考虑适用该另一国家的这类规范。同时,法院必须考虑这类规范的目的和性质以及适用和不予适用的后果。
第1193条:公共秩序条款
依照本编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律规范,若其适用的结果将明显违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秩序(公共秩序),则作为例外不予适用。
不得仅由于某外国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于俄罗斯联邦而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规范。
第1194条:报复
若某国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和人身非财产权利实施限制,俄罗斯联邦政府可对该国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和人身非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六十七章:人的法律地位的准据法
第1195条:自然人的属人法
1. 自然人的国籍国法,视为其属人法。
2. 若某人有俄罗斯国籍的同时还有另一外国国籍,则俄罗斯法为其属人法。
3. 若某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住所,则俄罗斯法为其属人法。
4. 若某人有多个国籍,则该人的住所地国法为其属人法。
5. 无国籍人以其住所地国法为属人法。
6. 难民以给予其避难的国家的法律为属人法。
第1196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准据法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其属人法决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享有与俄罗斯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97条: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1.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其属人法决定。
2. 依照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依行为实施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不得主张自己为无行为能力,除非有情况表明对方当事人已承认或理应显然已承认其为无行为能力。
3.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性行为能力,依俄罗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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