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6条:物权产生和消灭的准据法
1.某项财产的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消灭,依该财产权和其他物权据以产生和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时该物所在地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因与运输途中的物有关的法律行为引起的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消灭,依发运地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因时效而取得的某项财产的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依该时效届满时该物所在地国法。
第1207条:船舶和宇宙物体物权的准据法
飞船、海运和内河船舶以及须经国家注册的宇宙物体的财产权和其他物权及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依该类船舶和物体注册地国法。
第1208条:诉讼时效的准据法
诉讼时效,依适用于相应法律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1209条:法律行为形式的准据法
1. 法律行为的形式依其实施地法。在外国实施的行为,若其遵守俄罗斯法的要求,不得因其形式缺陷而认为无效。
本款前项规定也适用于代理权的形式。
2. 当事人中有一方为俄罗斯法人的涉外经济行为的形式,不管实施行为地为何,依俄罗斯法。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本法典第11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实施企业性行为且其属人法为俄罗斯法的自然人的情形。
3. 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为的形式,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但是,有关已在俄罗斯联邦注册机关注册的不动产的法律行为的形式,依俄罗斯法。
第1210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1.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缔结合同时或其后协议选择适用于该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动产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消灭,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
2. 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合同条款明确表明或可从实际情况的总体中推断这种选择。
3.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后选择的准据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视为自缔结合同起有效,但不得损害第三者权利。
4. 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将准据法适用于整个合同,也可以选择适用于部分合同。
5. 若选择法律时的实际情况整体表明,该合同事实上仅与一国法律有联系,则当事人对另一国法律的选择不影响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强制规范的效力。
第1211条: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时合同的准据法
1. 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 若法律、合同条款或合同性质或者整体的实际情况无其他规定,则履行对合同内容有重大意义的义务的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活动场所地国法视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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