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应当是科学

  第二个关键词,是逻辑理性。近代以来的西方科学,其精神实质就是理性主义,而意义的证实理论(Verification Theory of Meaning)又是逻辑实证主义科学哲学的理论基础。石里克提出了证实理论的基本信条:“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证伪)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③任何现代国家中,法律制度的基本生命都是理性,那么,法学研究也必然是理性的而不是感情的或者献媚政治的。例如,自同态复仇向国家刑罚的制度转移就鲜明地反映了人类法律对政治权威的理性承认而不是盲目依附。除非,我们能够否认上述制度转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有效论说和建立私刑背景下的无政府社会,我们就必须承认法学研究的理性主义精神是其真正的学术品格。另外,因为法律文本的规则特性是天然存在和不证自明的,所以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就直接地扫描和分析着法律命题和规则句子的意义和所指。因此,法学的经验研究固然是大量的,但是对法律经验与现象的研究只能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只有在严格的制度分析和法哲学思辩的逻辑指引下,法学才成为历经数千年而长盛不衰的显学,这已经为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所证明。
  第三个关键词,是设限与超限。这似乎是两个词,其实是一个词。人的自由本性往往导致追求边际效用的最大化,但是边际本身就是对人的超限之设限。在西方科学思维中,设限和超限是其基本的思维方式。记得美国著名历史作家约翰•托兰在其名著《日本帝国的衰亡》中很形象地将西方文明比做皮箱,而将东方文明比做包袱皮。他说,西方文明对客观事物的理解如同一只皮箱,可以容纳多少东西是准确而有限的,但是他们力求把这只皮箱做的足够大。④这很形象地描述了西方科学的思维方式。我假设这种思维方式也就是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基本思维方式,那么,总体上的西方法学,其实都是在思考人类应当如何对自己设限和超限的“法学皮箱”。恰如卢梭所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再来看我们中国。传统的中国人,思想上的自由程度远超过西方人的自由程度(中国书法和写意国画就是这种东方思想自由的明确证据),但是言辞与行为的设限却是内在的和单边主义的,这极大地压缩了思想和意志外化与显露的空间。现实中,无论是单独的个人和庞大的组织甚至党派,都自己给自己设置了传统意义上的多种自我限制,这往往直接导致学术研究的品格分裂,甚至使国人的虚伪成为习惯。例如,官大一级压死人,只是用级别这一利器向下进行制度压迫,却从来不容许下级探讨上级命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那么,在上级命令之为优良命令的情况下、或者从历史的角度看,总体性命令中的大多数为优良命令的情况下,社会与民众是有福的,这时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往往也是兼容的。但是,当上级命令之多数为劣质或者针对特定相对人为劣质的时候,传统单边形式理性的设限往往就演化成了悲剧乃至政治灾难。目前,我们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理论,其实主要是一种“中国人顽强地超越自我设限”的新制度设限。我高兴地看到,这种设限与超限的努力,在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得到了一个最好的注解:“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