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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应当是科学

  第四,忽略了法哲学方法的运用。也许是受到“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影响和社会生活经济化的沁润,最近十多年来(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起点)中国的法学研究,逐步走向功利主义和侧重法经济学与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这本身没有什么不对,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和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往往在注重一种倾向的时候就忽略了其他的方面,好象一个根本不关心棍子用途的棍子研究者一样,理论法学在强调法学的经济分析研究和社会实证研究的情况下有可能忽视了法哲学方法的运用,这可能导致学术理论方向的片面和偏颇。其中的原因其实很简单: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数学模型方法运用其实往往是不周延的,根本不能穷尽社会经济关系和人际关系的种种可能性以及偶然性。所以,在经济学领域,经过不全面和不完善的理论模型分析所得到的经济学判断或者结论,在某个社会关系的侧面可能是适用的而在另一个侧面恰巧就不适用了。比如,微观经济学的自私人性假设就与人的社会属性中的善良本性是冲突的,从这个假设出发所得到的结论就必然是反道德的甚至是反法制/法治精神的,如果我们以这样的结论作为法学研究的前提假设,就可能出现抽象正确具象谬误或者具象正确抽象谬误的学术尴尬。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建立在社会调查和统计的基础上的,因此是客观的,也是科学的。但是社会学在本质上是不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这样一来,法律社会学往往只能描述法制/法治现实却无力改造现实,无法为国家的法制建设提供计划的可行性。因此,我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无论是理论法学研究还是法律技术应用研究,都应该侧重法哲学的方法和制度具体分析方法的辨证运用,同时运用法律经济学以及法律社会学的方法,才能获致真正的科学地位。
  简短的结论:
  所谓科学,其实在根本上就是一个动词而不是一个名词,是人类探索未知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所有活动的一种简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繁荣的主要条件是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而稳定和有序的西方社会,首先是来源于法制/法治的可预期特性,他们算是抓住了社会发展和运行的人类普遍规律——一个没有动乱和后退的国家必定是走在其他国家前面的。因此,这个普遍规律也是完全适用于中国社会的。对照我们中国,无论从历史的角度看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建制重于得人、法治本位而人治辅位、法主德辅无疑是中国社会现在和将来稳定繁荣的堂奥所在。虽然转型时期的中国,无序和紊乱似乎是普遍的社会表象,但是,面对一团乱麻一般混沌的法治实践,我们中国的理论法学研究者必须高屋建瓴、始终保持清醒的学术理智和独立的科学品格,用自由而设限的理念进行法学研究和教学活动,高举科学主义的大旗,弘扬法学研究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相结合的科学态度和方法,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研究方法进行真正独立自主的法学研究活动。既然,对法律制度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论说和设计建构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我们就必须坚定不移地相信和宣称:法学应当是科学,法学也必须是科学!
  2006年1月8日初稿于大连黄河路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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