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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三)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及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
  在国际仲裁中,各国时间几乎都允许当事人在不背离其不能排除的强行法的情况下,月选择仲裁程序及确定仲裁程序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文本)第4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中双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特色,也是自由经济的必然结果。为使中国内地成为有竞争力的国际仲裁中心,未来的仲裁法有必要富裕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和仲裁程序法的自由。
  (四)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有很大的灵活性,能为当事人节省一定的费用、时间、使纠纷能迅速解决。临
  时仲裁在当今各国都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取消,反而发展迅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我国已经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和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所指的仲裁裁决并非排除了临时仲裁裁决,而是既包括机构
  仲裁裁决又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但是《仲裁法》没有认可和规定临时仲裁。在我国与
  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有关石油勘探方面的合同中常有这种临时性仲裁条款。 所以说,临时仲裁在我国的仲裁法中得到认可,是必然的趋势。
  (五)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
  对于仲裁活动中,除了仲裁协议的签订者,也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外,能否有第三人,我国仲裁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这个概念原本使存在于诉讼当中的。但是诉讼或者仲裁,只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而已,纠纷本身并没有不同。在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存在基础,是因为社会关系的联系性和复杂性,进入审判程序的纠纷,往往与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实现实体上处理的公正及避免法院裁判结果的矛盾,便让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审判中来。对于这些牵涉到多方的纠纷而言,其多方性并不因为其中的部分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提起了仲裁而改变。且在实践中此类问题也越来越多,我们必须参照国外立法在我国仲裁法中对仲裁第三人问题加以规定。
  总之,在我们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事务中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及时调整,积极学习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结合内国实际,对立法作出适时调整,使国际商事仲裁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1、吴莲《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与趋同》,《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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