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调解组织及人员的专业化(或职业化)问题成为提高调解权威的关键。人民调解制度原有的设计是依托于自治组织的,调解委员由选举产生,无论是专职或兼职调解委员一般都没有特殊专业要求,任期与本届自治组织相同。在基层实践中,调解委员往往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其他成员兼任,调解效果则依其经验、口才、个人魅力或威信而迥然各异。由于地方精英作用的日益削弱,调解人员的素质也成为基层调解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在健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中,由基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构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就成为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由于选举产生或临时任命的调解员经常发生流动或变动,培训几乎很难发生长久的效用,好的调解员则难以专职化。由于调解是一种与调解者个人经验、能力、知识(包括法律知识及其他必要的专门知识)乃至人格魅力密切相关的实践活动,从纠纷解决的效果和效益角度,至少在乡镇和区县级的常设性制度化调解中,调解组织及人员的相对稳定或专业化就成为必然的要求,一些地区建立的首席调解员就是适应这一需求而产生的。这种要求在法律职业的细化分工中又增加了一种新的种类,但另一方面,乡镇或区县级的调解机构、人员往往又会与地方政府的司法所、科等形成人员的交叉。
三、长宁区人民调解制度改革的启示
上海市长宁区的经验是在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下出现的。首先,法院的态度。作为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上海市的司法机关已获得充分的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相对的独立性),法院无需通过扩大诉讼追求生存和业绩,并对大量增长的诉讼及司法的界限与能力已有清醒的认识。同时,法院有较多机会接受当代世界较新的司法理念。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调解的态度较早发生了转变,及时调整了司法政策,成为积极支持民间调解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次,城市新型社区和社区服务的成熟化,使得社区凝聚力重新受到重视,新型人际关系开始形成,而政府对调解的积极鼓励推动则是这种社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三,出现了一批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和能力,并热心公益的调解人员。他们活跃在各级调解组织,担任首席调解员或专职调解员,使调解机构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公信力。最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理性程度开始提高,成本、效益、效果等已成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因素,因此,即使在法律服务非常发达、司法公正程度较高的条件下,调解仍然受到当事人的欢迎。毫无疑问,长宁区的经验目前未必在所有地区都可以立即实行,但是,上海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上海的今天预示着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城市发展的明天。长宁区的经验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从组织形式和功能上而言,与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枫桥经验”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
长宁区的经验对于当前调解制度的改革、乃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而言,主要意义在于:
首先,“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专业化的调解委员会主要建立在街镇一级,专门负责调处居村委会调解不了上交、以及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重点是解决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干部不能胜任的问题。具体形式是以一批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为核心,配备一部分专职调解员,建立相对稳定的专职调解机构,其职责是:直接受理或接受居村调委会移交街镇司法科交办的重大民间纠纷、群体纠纷和疑难纠纷;开展社区纠纷排摸,掌握社区内重大的不稳定因素及纠纷动态,对社区内带有倾向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和建议;协助地区联合调委会开展联动调处,并负责对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培训。这些措施目的是加强调解机构和人员的素质,实现“资源共享”(指调解的人才和人力资源),提高调解成功率和质量。其中“人民调解李琴工作室”是这一模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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