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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

  首先,尽管政府间国际组织通常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这种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成员国政府通过条约方式予以设定的,因此,国际组织尽管在主体资格方面可以同成员国的资格相分离,但它毕竟是成员国的合意的产物,成员国不会因为创设了国际组织的人格而使其自身的人格受到损伤。
  其次,成员国让渡给国际组织的只能是主权者的某些权力或权利,而不是主权本身。[17] 如前所述,国家主权其实指的是国家的身份、国家的人格;只要国家正常存在,主权就不容许有任何减损。但主权者的权力或权利,或者说主权性权力或权利是可以转让的。许多国际条约对主权(sovereignty)和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正说明主权这一概念虽然在汉语中隐含着“权力”或“权利”的概念,但它有别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或“权利”。
  再次,即使是欧盟这种高度发达的国际组织,也没有产生销蚀成员国主权的后果。虽然欧盟的成员国已经将货币发行权这种最能体现国家主权的权力都交给了欧盟组织,但也只能将此理解为成员国选择了别样的行使货币发行权的方式。不是每个欧盟成员都必须选择欧元,而且,即使加入欧元货币体系,成员国仍有退出的权利。正如有的外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对于国际组织,既然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就不能说是对主权的限制。 [18]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国际组织不仅会影响成员国的行为,也会影响非成员国的行为,例如,1991年底,欧共体部长理事会要求凡是想获得承认的前南斯拉夫的共和国向欧共体提出附有宪法副本和有关承诺的申请,由后者进行评估,而波黑、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斯洛文尼亚等均按时提交了申请;再如,1999年初,北约对南联盟实施空中打击,并对南联盟进行包括海上石油封锁在内的各种经济制裁。如果说前一种情形可以解释为前南斯拉夫共和国自愿接受欧共体的限制或影响,从而是可以接受的话,那么,后一种情形则完全是一个国际组织对一个非成员国家的主权的违法践踏。
  (四)其他国际问题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许多人还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金融危机的预防以及危险性技术的扩散等问题的研究,论证国家主权所受到的限制或侵蚀。的确,国家在上述各个领域中的合作已变得日趋频繁和普遍,在这种合作中,国家之间的约束也会日益加深,但是,只要这种合作是国家自愿参与的而不是外来强制的结果,那么就很难将其看作是主权的弱化,或主权被侵蚀。因为这种自愿的合作或者是通过条约进行的,或者是通过国际组织进行的,而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行使某种权力正是主权的表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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