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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建筑面积(一)

  一、  一起诉讼
  话分几头,各表一枝,暂且按下任志强先生的问题,说一说今年四月份因接待一个当事人是如何开始挠头的。
  打开律师工作日历查看,我是2006年4月26日下午第一次见到本案当事人的,因在外办事,与当事人在电话上约定的就近见面地点是位于永定路的长峰假日酒店。
  使我印象最深的是,当事人来见律师时带着一本前文所提到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并且当事人已就该规范咨询了许多部门,其中包括编制该规范的部门以及主要起草人员。
  难以忘怀的是当事人问律师的第一个问题是:你知不知道这个规范?
  最令律师难以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测量部门的人说不知道这个规范?
  当事人在咨询过律师后,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无法解决问题,于2006年6月1日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月余努力不得不建议委托人以起诉方式寻求解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7月10日受理此案,8月2日就通知了开庭日期,8月16日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后律师面对事实如此简单、但所依据的规章却如此杂乱的案件,不得不整理了长达十六页、多达八千字的代理意见,力图从基本知识说起,来详尽地说明原告所主张的观点。
  2006年9月4日,我的当事人在呈送代理意见时带回了主审法官对原告证据的意见,有趣或意外的是,对原告所提交的已经庭审质证的十多份证据,主审法官只对所提交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这个正规印刷的文本提出意见。
  对于当事人于9月5日到律师所所转达的主审法官意见,让律师一脸茫然,为防止当事人转达有误,律师与主审法官在电话上进行了沟通,在确定当事人的转达无误后,突然意识到另一种可能,那就是可能法官怀疑律师所提交的规范文本被人抽换页面,不然法官不可能提出那样的问题,不管法官“怀疑”的“可能”是否存在,消除这种“怀疑”才是最重要的,律师立即指示当事人到中国建筑书店购买几本该规范,并特意嘱咐当事人不要直接取货,而是委托书店直接寄送给主审法官,以消除这种不知是否存在的“合理怀疑”;谁让我是不受信任的律师呢?在遗憾的同时,也由衷地钦佩赞赏主审法官的谨慎。
  该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因建筑面积计算引发的房地产交易利益冲突的纠纷案例,关于此案的详细情况,因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详述,可参见本文附件中的《交房面积起争端,飘窗平米卖九千》(见本文附件3)、《律师函》(见本文附件4)、《民事诉状》(见本文附件5)、《原告证据目录》(见本文附件6)、《代理词》(见本文附件7)等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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