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时间的问题。众人皆知: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请问:类似于戏剧、曲艺等登台献艺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又如何认定呢?恐怕属于“弹性劳动时间”的职业还有很多吧。
关于聘期的问题。教师职业的特殊稳定性的理由并不充分吧?众所周知:一位大学教师面对一个班级所讲授的一门课程通常不会超过一个学年(中小学教师中的班主任当属例外)。短暂的周期(又会进入下一个轮回)就决定了连续性的期限不会很长。
“教师为社会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未见得吧?因材施教,恰恰要求教师要区别对待,针对每一个学生提供特定的、个别的、具体的、与众不同的教育服务。“大拨哄”一样的集体定制式教育模式,恰恰违反了教育规律。给五百人上大课,那已经不是真正的教育了,而是——宣讲。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是在具体实现国家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他们是一类较为特殊的劳动群体。
受到公法监督、制约的合同,并非就是公法合同。“不是一般的劳动合同”,恰恰就证明了——是一种劳动合同。这些观点,都不能证明教师聘任合同是公法合同。
教师申诉,其实质是在未来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之前的替代产品或过渡产品。并不能由此推断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教师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可以也应该以行政法上的公法原理来分析和探讨。”
何为教师资格?如何解说作为教师应当具备的资格?恐怕没有严格执行的标准吧?历来教师不被看成是一种独立的职业,成为教师从来不需要“额外”的条件,只需本专业(即即将从事教学的专业)达到一定水平即可。教育本身是不被认为是一种“专业”的。因此必然的结果就是,在中国真正的教育是不存在,有的只是各专业知识的传播。在中国大学里,真正的教师是不存在的(师范专业的教师除外,但通常仅限于中小学教师),存在的充其量可以称之为学人或学者。也许很多人根本就不认为教师和学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甚至认为:无能之辈搞教学,技高一筹搞科研。呜呼,中国的科研未见长进,教学是不折不扣的“凋零”了。没有人以教学为理想、为目的、为专业、为事业,教学倒成了高校教师的“副业”——因为很有没面子,很没有“技术含量”,甚至很没有收入。当然,这首先是教育界自身的——自我错位使然。教学是奉献的,是给予的,是利他的。而科研则是企图回报的、获益的,是利己的。多数人想作(抛开能力不谈)“千里马”——多风光呀,很少有人想作“伯乐”——多寂寞呀。当多数教师选择“趋利避害”之后,教育也就必然“变味”了。多数人的选择就是现实的行为规则。各种利益机制、评价机制应运而生,进一步“恶化”教学的外部环境,使那些“预备役”教师和心存疑虑的教师最终都会主动或被动的“走上贼船”。客观地说,目前之中国,搞好教育(普遍提高国民的基础素质)相对现实,比搞好科研(在尖端领域有所突破)的实际效果和产出——要大得多!!!毕竟,教育事业直接受益的是学生,最终受益的是国家。而作为现实科研的结果,可以比较清楚判断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受益人是科研者本人,至于学生、社会乃至国家是否在短期或者长期之后获得利益——很难说清。国家理应认清这一基本态势,充分做好——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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