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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的想象力与前景

  所以,当下的中国刑法学,的确面临“进退两难”的窘境。退,就是守住苏联传统,但苏联刑法学所走过的几十年业已证明:从苏联刑法中根本无法提炼、发展出精深的、影响世界刑法发展的范畴,更不用说建构足以回应社会需求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苏联刑法学本身改造于德、日刑法理论,由于改造过程无章法可循,颇有些慌不择路的意味,对很多问题并没有仔细权衡。所以,在今天,以苏联刑法学为蓝本搭建起来的俄罗斯刑法学自然也前景黯淡,路越走越窄。进,就是提出自己的一整套独特的刑法学理论,克服研究范式的危机,就是要超越德日刑法学传统。在这里,蕴含着两个极其关键的问题:一是要把德日刑法学中合理的成分梳理清楚。德国刑法学在几个世纪里都受意大利刑法学的影响,直到19世纪中期以后才逐渐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国家法治状况的系统理论,20世纪之后成为全世界影响力最为广泛的刑法学理论,100多个国家的犯罪论体系直接以德国刑法学为模本进行建构。今天,说德国是世界刑法学的中心毫不过分;讲德国的刑法观点,实质上就是讨论刑法学上的通常看法。所以,告别德国刑法学,如何可能?又在多大程度上可能?德日理论中哪些的确是合理的,具有跨文化意义的?这些都是我们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必须直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建立刑法学的中国研究范式时,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学德、日(即使我们在内心上多少有些不情愿),同时也需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在个别地方超越德、日刑法学。
  二、制约中国刑法学再发展的因素
  中国刑法学在未来要有比较好的前途,面临着很多现实的困难。如果不克服这些困难,我们就无法期许刑法学研究水平的整体提高。
  1.缺乏学科自信,基本理论框架未定型
  中国刑法学规范发展的时间太短,其显得幼稚就毫不足奇。其实,任何一个学科都必须至少规范地发展100年以上,才能说自己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有了进一步发展的本钱。
  以犯罪成立理论为例,“在贝林、李斯特的理论提出来之前,文献上追溯到最早的体系雏形,出现在1840年,德国刑法学Luden已经根据行为、违法性和罪责讨论犯罪的归责,换句话说,古典犯罪体系的酝酿期至少长达半个世纪,如果把Luden以前,个别用行为、不法或者归责(Zurechnung)说明犯罪概念的学说算尽量,则超过一个世纪”。(P.4)德国刑法学在20世纪初提出第一个系统的犯罪成立理论,经过将近100年时间,学者们又先后提出新古典犯罪成立理论、目的论综合体系、目的理性体系、实质的犯罪论体系等理论,这充分说明,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要取得长足发展,没有足够的时间积累,是完全不可能的。
  中国刑法学过去学苏俄,今天学德、日,过段时间又学英美,没有自己的范畴和命题,更谈不上独立的研究范式,朝三暮四,缺乏学科起码的自信,基本理论框架没有定型化,在这种背景下,刑法学就不会有什么前途。
  中国刑法学的规范化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初算起,到现在为止,只有1/4世纪的时间,远远谈不上成熟,如果以人的成长期做类比,属于婴、幼儿阶段。最近20年来,刑法学上似乎总是有一些热点问题轮番登场,大致包括犯罪构成、改革开放与刑法打击的关系、刑法修改、法人犯罪、死刑等。但是,学术上的热点升温快,退热更快。在某一热点尚未完全冷却之时,马上就被新的热点所取代。这种刑法学热点的研究可能会给学术的表面繁荣增添一些佐证,但并没有为刑法学发展带来真正的营养。未来刑法学的发展不需要这种所谓的热点研究,而需要学者们花大气力对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系统的、反复的论争,寻找对话的平台,而不是自创话语系统,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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