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乏实务和理论之间的相互理解
一个学科,必须和实务沟通,而不是相互抵触,相互防范。理论认为实务部门不理解自己,实务上认为理论是空想,这样的互不信任对于法学发展肯定不利。在当前的刑法学研究中,的确存在理论和实务脱节的现象,理论界有必要对此进行反思。所以,沟通的渠道和沟通的理论都需要进一步建立。
3.缺乏自省能力和包容心态
一个学科,必须有足够的自省能力和包容心态。对中国刑法学现状的反思,应当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刑法学研究的基本特征。刑法学中没有惟一正确的理论,更不能扛着苏联刑法学的虎皮作大旗,“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时代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不应当再存在。刑法学的自省,一方面是对苏联刑法学消极影响的清除,对它所体现出来的
刑法问题“意识形态化”倾向的清算。另一方面是对过去20年来所进行的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所谓刑法学研究加以反思。自省能力和包容心态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在自省的同时,要对明显不同的刑法学观点的合理性分别进行考察,能够容纳不同意见的存在。
4.缺乏问题意识和难题意识
一个学科的健康发展,依靠学者们在问题意识的指引下,找准和围绕核心问题进行讨论,而非回避难题。在“难题意识”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创新,以提出新的范畴和新的命题,刑法学科的发展才会有希望。刑法学者的问题意识,对于学科发展至关重要。但是,目前的刑法学研究者明显缺乏问题意识,许多学者并没有能力去讨论与当下的生活世界相关的
刑法问题;至于“难题意识”就更是无从谈起。问题意识、难题意识的缺乏,导致中国刑法学永远无法找到理想的法律发展图景。
上述四个方面的缺乏,归结起来就是刑法学研究中“想象力”的缺乏。一个学科的研究者如果具有充分的想象力,就绝对不会缺乏足够的学科自信,就一定会具有自省能力和包容心态,学者自然就具有难题意识,理论与实务的沟通就不会变得特别困难。想象力的缺乏,使得我们对德日刑法学中所反复讨论的很多问题毫无感觉,有的学者自然会提出这样的借口:中国的德、日社会状况不同,所以,有的问题在德日需要讨论,在中国不是问题,所以没有必要讨论那些问题。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搪塞理由。但是否存在更深层次的问题:我们的学者因为缺乏想象力,从而缺乏创新能力,刑法学难以像德国那样严密地展开,所以我们总是习惯于回避很多关键问题,从而无法建立新的研究范式。
三、中国刑法学的前景
(一)确立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范式
任何一个学科的发展,都必须建立在提出并论证某些基石性范畴和关键性命题之上,它们是一个学科可能的“理想图景”的反映,相关的研究范式才能由此确立。学者们真正的贡献也恰恰体现在有无能力提出这些范畴、命题并进行范式转换上。在政治哲学和社会学领域,学科的良性发展是有目共睹的,这与相关学者的创造性贡献有关。洛克的“主权原则”、韦伯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以及“合法性”观念、涂尔干的“集体表象”、“有机团结”、卢梭的“公意”、曼海姆的“意识形态”、福柯的“知识决定权力”、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都是相关学科中的支配性符合,成为政治哲学和社会学得以立足的基础,也成为推动学科发展的基本素材,研究范式的不断转换也就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