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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的想象力与前景

  (四)提升中国学者的主体性反思意识和学术想象力
  要提升中国刑法学的整体水平,研究者尤其是一流的学者就不能仅仅将自己置于工匠的地位,而必须站在主体性地位充满想象力地进行创造性思考,而不是在德日刑法学强势话语的推动下,被社会秩序的变化牵着鼻子走。就这是本文最为关键的问题。
  在我看来,刑法学上的主体性思考与以下三个问题有关:(1)主体性思考必须以摸清中国社会转型和法秩序建构的真问题为前提。中国当下社会中犯罪的总趋势是什么?目前的中国社会和建国之初究竟存在何种差别,这种差别在多大程度会带来刑法观念的变化?对付这些犯罪用苏联刑法学者所开出的药方,在当下社会究竟有什么问题?我们如何才能清除苏联刑法学的消极影响?刑法学如果不确立基本立场、不固定基本理论构架究竟会带来哪些问题?对于类似问题的回答,我们不能期待外国学者来完成,而只有靠我们自己。这正是我们的刑法学者可以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场所。(2)主体性思考的自觉性、经常性决定了学者的想象力。我们呼唤更多充满想象力的刑法学者出现,但如果学者缺乏研究问题的主体性意识,学术想象力就是一句空话。主体性思考不是要拒绝吸收德日刑法学的最新理论,而是说我们不要沦为它们的刑法理论的传声筒,不要成为“二道贩子”,不要成为德日刑法学的中国“总代理”,而是要寻找这些理论和中国当下的社会秩序、法秩序的契合点,这样的比较研究才真正具有价值,而不是目前的“牛和马比”之类的纯粹形式化的比较。(3)强调刑法学者的主体性思考,就必须有宽容心态,期待、容忍哪些可能偏激甚至是看起来不那么正确的理论。在转型社会期,新的社会问题、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刑法理论必须回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某一种刑法理论,只要其能够讲得通,也是提供了一种思考的途径,也是一种研究范式转换上的探索,值得肯定。所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在今天仍然不过时。(4)主体性思考意味着学者必须告别纯粹刑法解释“工匠”的角色定位。要求刑法学者进行主体性思考,就意味着在实际的研究工作中,必须保证抽象思考、宏观思考和具体解释相结合,使得刑法学者不至于成为单纯的技术专家。具有主体性思考能力和学术想象力的刑法学者,肯定是一流学者。我的基本看法是:对于具有主体性研究自觉性和足够学术想象力的一流学者、刑法学大家,可遇而不可求,他们只能“养成”,而绝对不是培养、训练出来的,不是现代学术制度“规训”的产物。应当说,刑法解释学的专门训练、大量的常规研究对于主体性研究意识的形成都是必不可少的。但除此之外,研究者本人的社会责任感、忧患意识、足够的非法学知识(例如政治哲学、社会学、人类学)储备、开阔的学术视野、浓厚的学术兴趣、敏捷的思维、异乎寻常的判断力甚至敏锐的直觉,都是成为具备主体性反思能力的一流刑法学者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对于一般水准的刑法学者,则可以通过培养“促成”,即通过现在的硕士、博士课程反复向学生讲授刑法解释方法,经过3~5年的时间,他们中的一些人就可以被造就为刑法解释学方面的合格的“技术专家”。但如果完全依靠这些“工匠”,中国刑法学研究水准要得到真正的、整体性的提高,或许有些困难。所以,希望仍然只能寄托在具有主体性反思能力和研究意识的少说学者身上,只有充满想象力的一流学者多了,他们对于范式转换尽心凿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才会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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